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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离婚协议中签署应避免的误区
作者:章丘胡安昭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6日

作者:胡安昭,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协议离婚是一种相对诉讼离婚非常便捷的离婚方式,但很多当事人却因为离婚协议书不会写而导致很多离婚后遗症,以胡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还是找有经验的律师帮忙给代书更加稳妥,这样虽然花一点小钱但能很大程度上避免离婚后因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存在很多漏洞而产生不必要的争执。下面胡律师列举一些签署离婚协议书常见的误区。
一、男方与女方婚后支付首付共同购置房产并婚后还贷,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都想要房产但均无能力支付对方相应的对价。这种情况下,有一些当事人约定房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后30日内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X万元。这种做法并不妥当,胡律师建议,离婚时双方最好把财产分割清楚,不要遗留后续问题。双方离婚证拿到手,心态上会发生很大变化,离婚后再想要钱,很大程度上很难协商处理。所以稳妥的办法是离婚时把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不留后遗症。在处理的时候可以考虑其他财产的折抵问题,比如男方要房子但没有钱补偿女方,女方可以把车辆留下,另外根据情况也可以拿抚养费折抵,但这种情况下应当注明是按照多少钱的标准折抵。
二、男方与女方婚后购置小产权房一处,协议离婚时写明女方对该处房产有永久居住权。这种约定很容易出现问题,首先,女方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种使用权的约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女方再婚后不在该房产居住,男方偷偷卖了怎么办?女方起诉要求分钱或许是一种办法,但能不能执行来是另一个问题。即便女方再婚后不搬走,女方再婚的丈夫搬来住,女方的前夫仍然可能提出异议,说房子女方有居住权,但没说女方再婚的丈夫有居住权。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小产权房,如果直接约定明白所有权问题对女方可能更有利一些。当然,协议已经签了,一些未约定好的问题再找男方协商,几乎不可能取得男方同意了,所以,之前办理离婚协议时,写好离婚协议书还是很关键的。
三、对于男女双方约定的将房产赠与给孩子的问题,这时应当考虑孩子抚养权归谁的问题和何时赠与的问题。比如女方和男方口头约定,等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将房子给孩子,在此之前房子只能由孩子和其奶奶居住。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上与口头约定不符,只写了房子归孩子。孩子由男方抚养。离婚后男方找了女朋友并且住进了约定给孩子的房子里,女方当然生气。并且,男方以孩子的名义立即起诉女方要求女方协助履行过户手续。女方说当时约定的是孩子满十八才过户,证据在哪?所以口头约定要落实到书面离婚协议中才稳妥。
四、离婚协议中不能处分他人房产,比如男女双方约定男方将其父亲名下的房产与女方约定归女方所有。女方还以为自己沾了光,没多久,男方父亲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女方这才明白约定无效。
总之,双方离婚时不仅要口头上约定清楚明白,离婚协议书中也应当明白无误的清晰表述一致,协议离婚虽然便捷,但符合法律规定,文字表述无差错,离婚事务处理清晰无后遗症才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