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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律师胡安昭承办离婚纠纷案例
作者:章丘胡安昭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11日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XX)章民初字第XXX号
原告:王宝(化名,下同),男,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XXX,章丘市XXX律师。
被告:李玉(化名,下同),女,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胡安昭,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176660288)。
原告王宝与被告李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X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本院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宝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李玉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安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无事生非,并以与原告无法沟通为由,于20XX年XX月XX日回娘家居住至今,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共同生活及和好的可能,故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合理分割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和被告婚前和婚后感情都非常好,被告从来没有无事生非。20XX年XX月原告私自将家中锁更换,致使被告无法回到原告家中,其原因不在于被告,原、被告感情未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宝与被告李玉于20XX年XX月XX日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之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XX年XX月XX日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XX年XX月XX日原告王宝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李玉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王宝、被告李玉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出现矛盾,原、被告应正视矛盾、尊重对方、加强沟通、互相信任,以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原、被告之间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根据双方陈述及举证,未致夫妻感情破裂程度。本院认为,今后只要双方遇事加强沟通与交流,是能够消除矛盾,维系这段婚姻的。综上,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宝与被告李玉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
助理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XX年X月XX日
记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