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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作者:王林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19日
卫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关于印发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135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现将李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袁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三个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27
 
    (检例第10) 

  【关键词】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要旨】 

  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卫某某,,辽宁省人,1987年出生,原系大连金色假期旅行社导游。 

  20106131446,被告人卫某某带领四川来大连的旅游团用完午餐后,对四川导游李某某说自己可以让飞机停留半小时,遂用手机拨打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问询处电话,询问3U8814航班起飞时间后,告诉接电话的机场工作人员说“飞机上有两名恐怖分子,注意安全”。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防恐预案,将飞机安排到隔离机位,组织公安、安检对飞机客、货舱清仓,对每位出港旅客资料核对确认排查,查看安检现场录像,确认没有可疑问题后,当日1933,3U8814航班飞机起飞,晚点33分钟。 

  【诉讼过程】 

  2010613,卫某某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大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6月25被逮捕,8月12侦查终结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9月20,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1011,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卫某某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被告人卫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卫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卫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