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抢夺罪辩护词
作者:王林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16日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及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张某某,向其了解案情基本情况,并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通过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后,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现就被告人张某某的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某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某某,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该情节有阜平县刑事侦查大队城管侦查队出具证明可以认定。
二、被告人张某某属于初犯,偶犯。案发之前,被告人张某某无任何犯罪前科,其本质是善良的,其所犯的罪行,虽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与一贯无视法律的罪犯,在犯罪的主观恶性上有重大的区别,具有很高的改造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张某某外出打工,未得到获得劳动报酬,在生存压力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较小。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并对自己的罪行作出深刻的反省。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积极的配合办案人员,坦白交代犯罪过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愿意认罪伏法,且态度诚恳,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违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四、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抢夺罪的数额门槛,将20万至40万以上的定位数额特别巨大的门槛,恳请贵院依照此司法解释对张某某重新量刑,建议在3到10年之间量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根据本案事实和犯罪情节,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本着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王律师
2014年 9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