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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答记者问
作者:王林 律师  时间:2012年07月09日

建立犯罪记录制度 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答记者问
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有犯罪记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司法改革“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和《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研究建立犯罪人员的犯罪登记制度”的要求,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了解《意见》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日前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
《意见》出台背景
记者:请问“两高三部”为什么要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
负责人: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和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和加强社会管理,也有助于维护有犯罪记录人员的合法权益。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两高三部”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切实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的重大举措。
近年来,我国的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有关部门为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中,公安机关已经建立并开始运行“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检察机关从2006年起就开始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一些地方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也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的试点工作。“两高三部”认真总结并推广其中有益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犯罪人员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以期逐步建立、完善犯罪记录制度。
制度总体要求
记者:请问《意见》对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负责人:我国现阶段探索建立犯罪记录制度的过程中,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要按照党和国家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立足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开展有关犯罪记录的工作。
二是既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又要注意立足国情,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社会可承受程度,并注意做好与现有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的衔接工作。
三是要充分认识到我国的犯罪记录制度建设以及有关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一现状,抓住重点,逐步推进,确保此项工作能够稳妥、有序开展,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建立、健全犯罪记录工作机制创造条件。
制度的主要内容
记者:请问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负责人: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健全、完善的犯罪记录制度主要包括犯罪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或通报制度,以及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制度等内容。在我国现阶段,为保障改革能够依法、稳妥推进,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有关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登记、管理、通报或查询工作机制,并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和中央确定的其他司改项目的要求,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犯罪信息登记制度。为加强对犯罪人员的有效管理,合理利用有关的犯罪信息,综合考虑我国现有立法规定以及实践可操作性等因素,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可以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二是建立、健全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为保障犯罪人员有关信息能够得到及时登记,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犯罪人员信息库建立后,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人员信息时,信息登记机关应当及时通报。
三是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为规范犯罪信息查询机制,保障有关信息能够得到有效、合理运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当然,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是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人向善自新,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对立面。因此,封存或消灭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已经成为现代法制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消灭、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试点活动,目前也已取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两高三部”建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五是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为加强对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管理,《意见》明确了以下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人员的责任: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负责登记和管理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登记、妥善管理犯罪人员信息。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泄露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不按规定使用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具体实施要求
记者:《意见》发布后,实施中有哪些具体要求?
负责人: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建立和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循序渐进,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确保取得实效。
同时,由于犯罪记录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处理好工作起步以及推进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充分利用政法网以及各部门现有网络基础设施,逐步实现犯罪人员信息的网上录入、查询和文件流转,实现犯罪人员信息的共享。要处理好犯罪人员信息与被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不起诉人员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库之间的关系。要及时总结,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保障犯罪记录工作的顺利展开,推动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本报记者 张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