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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男方诉离 女方以被其传染梅毒为由诉求精神抚慰金
作者:王林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10日
男方诉离 女方以被其传染梅毒为由诉求精神抚慰金
     中国法院网讯  夫妻双方在生育了一名九岁女儿的情况下,因感情不和男方起诉离婚,在被法院驳回两年后,男方再次起诉离婚,而女方以男方感染梅毒给其造成伤害,诉请在男方汪某支付精神抚慰金等条件下同意离婚。日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原、被告未成年女儿汪某某随被告陈某一起生活,原告汪某自2014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18周岁止。  

  2014年7月,作为原告的男方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20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7月25日生育女儿汪某某。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琐事生气,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2年8月起诉要求离婚,现二次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 

  作为被告的女方陈某答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女儿,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11年与他人合伙开鞋店亏赔,贷款10万元至今未还,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分担50000元;原告感染梅毒对被告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原告应支付被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

  在法庭质证阶段,女方提供了债务证明及用于证明男方感染了性病梅毒的两人之间手机短信及通话录音。而男方也提供了医院检查证明,载明汪某血检TPPA呈阳性。并辩论称自己是在怀疑有病思想压力极大的情况下说的,与事实不符,现查明原告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二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夫妻双方感情可视为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未成年女儿现已9岁,结合本案情况,根据女孩的生理特点,随被告生活为宜;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原告收入状况,原告每月应支付未成年女儿抚养费400元。关于被告要求原告分担5万元债务问题,因被告所举证据与陈述相矛盾,不能够认定该10万元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以原告感染梅毒,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