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处理废品铁丝划伤眼 诉“雇主”索赔获支持
作者:王林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15日
处理废品铁丝划伤眼 诉“雇主”索赔获支持
替他人收集废品、压制铁块,不慎被铁丝划伤眼睛,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伤者遂将“雇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张某诉称,其长期受雇于刘某,从事废品回收、压铁块工作。2013年1月,其在刘某的经营场所加工铁丝过程中,左眼不慎被铁丝划伤,后经诊断为左外伤性白内障,接受了左眼白内障摘除联合人工晶体植入手术。2013年6月,其所受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给其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故现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其全部损失。
刘某则辩称,其与张某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而张某在操作过程中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故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自行承担。
诉讼中,张某申请由也曾为刘某工作过的李某出庭作证,李某的证词显示,其与张某为刘某工作时按照压一吨铁块60元结钱;刘某对工作不多过问,但发过手套等工作用品;压铁的机器、器械等也属于刘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经营废品收购业务,张某在刘某的经营地点将收集的铁丝压成铁块,刘某按照约定给付报酬。刘某与张某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某雇佣张某从事劳务活动,现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对于生产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同时亦无证据证明张某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刘某应当对张某所受之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张某各项合理费用共计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