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23年前17岁少年谎报年龄与26岁女子结婚今诉离
作者:王林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15日
23年前17岁少年谎报年龄与26岁女子结婚今诉离
10月13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23年前,该市年仅17岁的少年饶某谎报年龄与时年26岁的女子余某结为夫妻,而今嫌弃妻子年老,于日前到该院以无效婚姻为由诉请离婚。该院经审理认为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据此,判决不准其与妻子离婚。
通报称,1990年冬,时年17岁的原告饶某与26岁的被告余某相识相爱。1991年5月3日,饶某谎称自己是1968年6月13日出生,余某也谎称自己是1967年9月20日出生,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有了两个儿子。日前,原告饶某向法庭诉称,其与被告结婚时还是未成年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属无效婚姻,且双方性格不合,均又长期在外打工,至今己分居12年,其婚姻名存实亡。
为证实属无效婚姻,其向法庭提供了户口本和结婚证。户口本上显示,其是1974年6月3日出生,结婚时年仅17岁,被告则是1965年5月6日出生,结婚时26岁。据此,其诉请法庭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余某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和提交任何证据。
乐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结婚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存在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的相关规定,但原告起诉时已是近40岁的成年人,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因此,原、被告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至于原告诉称双方性格不合,均又长期在外打工,至今己分居12年,婚姻名存实亡,但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据此,该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并依法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