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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促进司法公正
作者:沈英华 律师  时间:2009年06月01日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促进司法公正
景德镇市政协委员 沈英华
我市律师制度恢复已20多年。通过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年轻的律师队伍在20年的风风雨雨中不断拼搏、发展和完善,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毋庸讳言,律师的执业环境尚有不顺人心、不尽人意之处,而律师执业环境的优劣,对于律师正常履行职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为了在我市创造一个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向有关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一、      大张旗鼓地宣传律师,纠正社会各界对律师的偏见
虽然律师制度已恢复20年,但社会各界对律师仍存在偏见。如政府机关的某些人认为:律师专门跟政府作对、找政府的麻烦;政法机关有人认为:律师专门钻法律的空子,帮坏人的忙,为被告人开脱罪责;而有的公民却认为:律师和司法人员一个鼻孔出气,别看律师在法庭上口若悬河,其实是演戏给人看等等。作为律师,面对如此偏见感到惶恐。为此,建议新闻媒体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大张旗鼓地宣传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使公众知道律师是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杠杆。
二、      行政机关应大力支持律师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核心权力。因为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调查取证是律师了解案情极其重要的、最关键快捷的手段。尤其是在诉讼中,律师如果不能充分地调查取证,就无法充分有效地行使其诉讼权力,无法充分有效地履行律师的辩护和代理职责,无法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然而由于中国几千年封建制度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律师制度尚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往往不予配合,有的将律师拒之门外,不让查阅任何资料;有的虽然同意查阅,但限制律师复制并拒绝实事求是地出具相关证明;有的拒绝向律师提供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等等,造成律师工作困难重重。为此,我们建议政府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律师依法进行调查时,应当允许律师查阅、复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档案和行政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并实事求是地出具相关证明,切实保障律师的合法调查取证权,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      确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的,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以承办人不在、已出差或以要层层审批为由推迟安排律师会见时间,甚至限制律师会见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会见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看守机关仍要求律师必须持有检察机关的批准手续才能会见。所有这些,均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非法限制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此,我们建议:第一,律师向侦查机关递交了法律手续后,侦查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的,必须按规定在5日以内安排;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的,必须在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不批准的,说明理由。第二,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法律手续后,依法取得了起诉意见书,证明该案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凭起诉意见书、会见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机关不得以未经检察机关批准为由拒绝。第三,侦查机关不得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次数和每次会见的时间。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四、      尽力扩大律师的阅卷权
我国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要完成职责,就必须享有知悉案情的权利。目前我市的一些检察机关,在对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或起诉的决定之前,能够听取律师的意见,无疑是司法公正的一大进步。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检察机关一般又把诉讼文书界定为: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不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刑事诉讼法》又规定: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的仅为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等。那样的话,无论是在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律师都无法看到完整的案卷材料,控方为控诉成功完全有可能、有条件隐瞒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使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的规定落不到实处,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控辩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即从表面上看是对立,但从本质上看双方的目的又是统一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我们建议,检察机关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的范围,即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五、      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不要党的领导,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服从党的领导是一致的。党对法院的领导主要是围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保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法院工作中去,而不是直接参与法院具体业务或个案的管理。各级法院要在各级党委的大力支持下,排除各种干扰,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依法独立审判案件,绝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司法环境,杜绝办理“权利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防止司法腐败,把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好一道关口,开创公正司法的新局面。
六、      清理整顿法律服务市场,净化执业律师队伍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还比较混乱。除律师事务所外,还有法律服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室等,甚至有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也充当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加上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黑律师,通过低价收费,诋毁律师等手段与律师分庭抗礼,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此外,律师队伍中也存在一些无组织、无纪律现象,如降低收费标准,贬低其他律师以抬高自己,非法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承诺帮当事人摆平有关办案人员等等,败坏律师形象。我们认为清理整顿法律服务市场,净化律师队伍刻不容缓,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审批法律服务机构,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要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对黑律师要严查慎堵,对一些违法乱纪、违反职业道德的执业律师要严厉批评,认真教育,对屡教不改者应加惩处。
注:本文系景德镇市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大会发言材料,已在《景德镇日报》及《江西律师》2001年第四期上全文刊登。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电邮:s7908@126.com
电话:1370798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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