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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生 命 同 价
作者:沈英华 律师  时间:2009年06月01日

 
自从2003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同命不同价几近成为城乡差别的巨型标志之一。按照该《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而根据各省公布的统计数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分之一。以江西为例,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每年358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每年9551元,两者之间的比例接近1 3。换种说法,同样是受损害致死,农村居民家属可得死亡赔偿金为71700元,而城镇居民家属可得死亡赔偿金却高达191020元。两者之间生命补偿价格的差别可见一斑,可谓巨大。
此外,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标准也因受害人的户口性质不同而不同,同样是相差巨大。
立法者的本意可能是:农村居民可为家庭创造的价值远低于城镇居民,因此,农村居民死亡给家庭造成的损失也远低于城镇居民,所以赔偿也应相应减少。可是他们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改革开发以来,农民是可以到城镇务工的,可以和城镇居民一样工作、赚钱。
后来,可能意识到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作了补充或曰变通性规定:在城镇居住工作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可以参照城镇标准赔偿。但是,对于那些未成年或刚成年还没有来得及进城打工的农村居民,还有已经进城打工未满一年的农村居民,万一不幸,公平吗?你能说他们在将来能够为家庭创造的价值就一定会低于城镇居民吗。
在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然而,给其中是农村户口的一名何姓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这是20051215日发生在重庆市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同命不同价的争议也因此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展开,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最近听说浙江省已经按照《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将外来务工人员的“暂住证”改为“居住证”,并将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使持证者享受与同城市民一样的服务,而且还在子女就读、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方面享受到与浙江省内市民一样的优惠政策。不知在遇到人身损害时能否享受同等赔偿待遇?
另据媒体报道,《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经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审查稿第五十二条人身损害赔偿特例确定了农村、城镇居民在交通事故赔偿按统一标准,这意味着广西交通事故有望实现同命同价。但是因其他原因受害死亡又如何?
并且,省级政府是否有权改变中央一级相关部门的规定也值得商榷。
我们江西在这方面好像没有什么动静。江西属于发展中省份(参照发展中国家拟制词汇),埋头发展经济无暇顾及其他可以理解。
今年313日,全国政协委员李玉玲在两会期间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大声呼吁:应该尽早废除或者修改歧视农民的、不合理的司法解释,让城乡居民在遭遇人身损害赔偿时,可以实现同命同价 全国人大代表刘爱平等也在两会期间递交了议案,建议司法部门取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悬殊差别的不合理规定。
我们真诚期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作出相关规定,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的不合理现象,把党中央关注三农的政策落到实处,尽力缩小城乡差别。
生命本无贵贱,生命同价是无须求证的社会公理。
                                  
 (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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