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博客与广告
作者:沈英华 律师 时间:2009年06月01日
博客与广告
我写博文,自己知道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变相做些广告,向社会推销自己,二是把自己的工作经验和业务知识披露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些小帮助。
第一个目的在某种程度上显然达到了:在有互联网之前,知道我的人限于身边接触过的人;自从有了互联网特别是博客兴起以后,可以说,全国各省都有知道我的人,我电邮里面收到的邮件(包括垃圾邮件)可以说明这一点。至于第二个目的,我只有努力去做,效果不得而知。但是我想,总有一点点。
所以,我在博客里往往会把自己的简历推出,有时在博文末端会拖一条小小的尾巴——把自己的一些社会职务拴上。坦率地说,实际上我就是想向社会如实推销自己;但有一点,如有虚假成分,愿意承担欺诈责任。
有一次,贵州的一位敖姓律师朋友给我留言:沈律师发布自己那些头衔,会不会动用来影响案子的诉讼进程啊?
呵呵,还真别说,不管是否合理,有时还真有点用。
前几个月重庆某单位在网上被我市某人骗去好几万块钱,想委托我办理,但说不清行骗人的具体情况。我到某派出所调查行骗人的户籍登记资料,所长告知要有立案材料才能调查别人的户籍资料,否则只能查自己的。我耐心解释正因为不知他的具体情况无法起诉,没有明确被告法院也不会立案,调查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等等,请予支持。但所长是非常坚持“原则”,不为言语所动。无奈之下,只好打市公安局的投诉电话,表明我的律师身份,告知我是政协常委,说明情况紧急,要求当天答复:1、法律、行政法规有无规定,如有,请出示,我立即撤销投诉;2、派出所或公安局无权作出这样的规定,请不要出示;3、如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请立即纠正派出所的不作为行为;4、如不及时答复,我将向其他相关部门投诉。还别说,一小时之内就得到明确答复:可以查,可以直接到市公安局来查。
呵呵,我想,利用自己的合法身份(政协委员有民主监督权)办理合法的事情,总比请客、送礼强吧。如果我不是律师,如果我不是政协常委,情况会是怎样?我不知道。
所以我说: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我写法学博文,应该有益于人,变相做些广告,亦属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