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生产地沟油被判刑
作者:李芬团队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18日
2011年初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唐某某购进158吨猪小肠油、碎猪皮等猪肉制品加工废弃物(俗称地沟油),在宁乡县自己家中生产、加工、炼制油脂,共计生产油脂52吨。其中当作食用油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粮油店500余公斤。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陈某某明知唐某某销售的油脂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仍购进500余公斤,在自己经营的粮油店内向附近老百姓销售,已销售400余公斤。后被宁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 2012年9月6日,宁乡县法院对被告人唐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陈某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时刻触动社会良知与诚信风尚的“底线正义”。一直以来,宁乡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运用刑罚手段,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重拳打击。该起案件的审结,更是凸显了司法机关严惩“黑心商人”,严打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强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