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如何进行自首辩护
作者:李芬团队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18日
如何进行自首辩护
案例一、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李某等三人,在校外上网至23点左右,离开网吧后李某提议抢点钱花花,后在网吧外抢劫王某人民币200余元。得手后收打车回学校,因拒付车费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出租车司机报警。巡逻联防队员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在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附近发现三人行迹可疑,逐带至派出所进行盘查,李某等人如实供述抢劫的事实。
公诉人认为:抓获李某等人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李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根据李某等三人的体貌特征已经锁定李某等人就是实施抢钱王某钱财的犯罪嫌疑人,只能认定为坦白,不能构成自首。
律师认为:
1、在学校附近抓获,主要是根据出租车司机的报警,带至派出所盘查,也主要是解决与出租车司机间的纠纷。并非是因为掌握李某等人抢劫的犯罪事实。
2、联防队员巡逻时,仅是怀疑李某等三人事实了抢劫,并不能确定。也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李某等人实施了抢劫。
3、公诉人认为已经掌握了李某等人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根据《抓获经过》的记载,110指挥中心通报后,联防队员根据通报的体貌特征而发现李某等三人,并带至派出所盘查。此时仅凭体貌特征相似是不能认定李某等人就是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说已经掌握了李某等人的犯罪事实。
4、李某等人在公安机关接受留置盘查时,如实交代抢劫的犯罪事实。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等三人构成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二:
杨某来南京打工,租房居住,某日晚间派出所联防队员上门办理暂住证,发现其租住的房屋内有二辆助理车,联防队员询问助理车的来源,其言语含糊。经核实,该两辆助力车系被盗车辆,逐将杨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杨某在派出所如实供述其盗窃该两辆助力车的犯罪事实,因未能及时脱手而放置的租住的房屋内。
公诉机关认为已经掌握杨某的犯罪事实,其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不能构成自首。
律师认为:
1、在出租屋内接受询问的时候,被告人含糊其辞,不能说清来源,仅凭此,尚不能说明该两辆助力车就是通过盗窃等违法手段取得;
2、经比对证实该两辆助力车系被盗车辆,这并不能证明就是被告人自己盗窃而来,不能排除收赃、窝藏、朋友暂放等情形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尚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
3、被告人杨某被带至派出所,是因行迹可疑而带至派出所进一步接受调查。此时,也仅是怀疑其具有盗窃的可能性,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某事实了盗窃行为。
4、到派出所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最终,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自首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律师提示:关于自首的“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这两点都好理解,律师辩护的重点应当在犯罪事实是否为侦查机关掌握,以上两个案例的成功辩护,均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