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离婚后如何正确行使孩子探望权
作者:张志娟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5日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子女、与子女相聚、交往的权利。这里所称“探望权”的权利义务主体包括婚生子女父母、非婚生子女父母、养子女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同离婚包括判决和协议两种。探望权是父母基于亲权自然享有的,不需确认,离婚诉讼中仅需主张行使探望的地点、时间、方式即可。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见面、交往。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节假日见面、周末见面等。交往,如互通书信、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根据探望权行使的时间长短分为暂时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前者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便于达成协议,但不利于探望人与子女相互了解。后者有利于探望人与子女相互了解但须子女有相对充足的时间及探望人有较好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并不应有不良生活习惯。
探望权行使过程中的问题。如探望人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可恢复;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未主张探望权,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就探望权单独起诉,法院应受理;父母就探望权的行使达成协议或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设置障碍阻止或说服子女拒绝探望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探望权并保护探望权的正常行使;对拒不执行法院有关探望权裁判的个人和单位,法院可强制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拘留等;专家提醒: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