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个人财产与夫妻财产的识别
作者:张志娟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4日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承载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婚姻方面的立法涉及千家万户,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男女双方一旦结为夫妻,即产生法律上的权力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物质上保证了婚姻生活的正常运行,还关系到与其相关的民事交易安全。作为专门规定和规范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各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随着婚姻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和完善的过程,发展到了现在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与约定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间的法定个人财产有以下几类:
1.《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间法定共同财产有以下几类:
1.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夫妻财产契约,是指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来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约定财产制在适用上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根据《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条文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财产所有:
1.《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姻法》第十九条表明:第一,夫妻可以对法定个人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法定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第二,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约定;第三,夫妻可以约定婚后或婚前全部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前或婚后部分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第四,如果夫妻对婚前或婚后全部或部分财产有所约定,则优先适用该约定;第五,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则适用《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的夫妻财产关系中,法定财产制是基本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补充的、特殊的夫妻财产制。立法者将夫妻法定财产制确定为基本的夫妻财产制,将约定财产制作为特殊的、补充的财产制,尽管两者性质和地位不同,但在适用上,约定财产制却有着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只要缔结夫妻财产契约的男女双方协议成立,他们之间就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
文章材料收集者:万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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