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家庭财产的梳理分割
作者:张志娟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4日
家庭财产的梳理分割
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生活稳步进行的物质基础,是家庭关系存续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以及人类社会的需要,为保障家庭关系的整体利益和家庭成员个人利益的平衡,应当以家庭本位加强家庭共有财产的保护,注重家庭共有利益的保护,从家庭共有财产的内部和外部对家庭共有财产以及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进行保护,防止家庭财产的不当损失。在传统家庭财产制中,家庭财产以保护家庭整体利益为本位,在近代私权神圣的发展壮大过程中,家庭成员中逐渐强调个人人格独立,个人本位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个人财产的权益保护占了家庭财产制的主导地位,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应当以共同生活为前提,但是当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结束时,家庭成员独立生活时,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理应终止,这也不可避免的就涉及到了成员之间的财产分割。以下主要从何为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以及家庭共有财产如何分割几方面去论述。
一、何为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但是当家庭成员只有夫妻二人时,家庭的全部共有财产就有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1.家庭共有财产须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二是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三是家庭共有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四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产生应当具备的要件有:第一,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在,自然也就不发生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同生活关系,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共同在一起为生存和发展进行各种活动的关系;第二,家庭成员协议实行家庭财产共同共有的约定,这种约定的内容是就家庭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实行共同共有关系。约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它可以载于书面合同中,也可以由默示行为表现出来。
3.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在家庭成员中,并不是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享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只有以自己的财产参加到了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才可以成为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成年人在没有劳动能力之前,不应当成为家庭共同财产的共有人,他们不具有劳动能力,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为家庭共同财产作出贡献的,即使他们有自己的财产,也不宜将他们的财产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成年的精神病人只要有财产,对家庭共同财产同样作出了贡献的,也应当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共有人。
4.家庭共有财产发生的时间:家庭共有财产发生的时间,是在家庭成员有了财产并愿意成立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约定生效时发生。实际发生家庭共有财产的过程,往往是先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子女等家庭其他成员有了财产收入,将其收入的财产纳入到家庭共有财产中来,发生家庭共有财产。
二、家庭共有财产范围
确定家庭共同财产范围的基本规则是:第一,确定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应以共有人的约定为准;第二,按照实际发生的共同财产关系认定;第三,无法查明是否为共有财产的,推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第四,按照当事人的一致主张认定,通过以上方法无法判明家庭共同财产范围的,如果家庭成员一致主张为各自单独所有的,认定为各自所有,没有发生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家庭共同财产包括的内容是:
1.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构成家庭共同财产的基础,在构成家庭共同财产之后,成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主要部分,在没有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之前,都由全体家庭共同财产的共有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共同继承财产。这一部分财产也是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在成为家庭共同财产以后,由全体家庭共同财产的共有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其他家庭成员投入家庭的财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向家庭共同财产投入的财产,都是家庭共同财产,由全体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人享有共有权。
4.其他列为家庭共同财产的财产。其他没有列入上面三项内容的家庭共同财产,也是家庭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全体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人享有共有权。
下列财产是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不能计入家庭共同财产的范围:
1.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婚后的个人财产。这种财产是个人所有的财产,且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也不应当作为家庭共同财产。
2.子女给付父母的赡养费。子女向父母给付赡养费是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不是向家庭共同财产作出贡献,并且这种义务的履行具有严格的身份关系。因而子女给付的赡养费属于父母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家庭共有财产。
3.父母给付子女的抚养费或赠与子女的财产。这都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所有权从父母转移到了子女身上,子女享有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前者是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后者是赠与财产行为,均转移了所有权,应归于子女个人所有,不再是家庭共同财产。
4.子女按约定不作为家庭共同共有的劳动收人及其他财产。劳动收入是否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应当根据约定。约定全部不作为家庭共有的,则全部收入均为个人所有,约定部分作为家庭共有的,剩余部分为个人所有。
5.子女的其他所得。没有约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为个人财产,永远为个人所有。
三、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及相关法条
1.首先确认夫妻之间有没有签订财产分割协议,遵循协议优先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法院不应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径行判决,判决的前提是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若双方就财产关系的解决有明确的方案或者协议,则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将其作为分割的依据,这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则。
2.其次在分割上要保证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体现,同时也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自始至终贯彻和坚持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婚姻法》的各个条款中。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分割上就是,平等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的基本标准。
3.在进行财产分割是应当照顾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离婚时需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同样规定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夫妻财产分割上体现为两个方面,从正面讲,应当给女或者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经济上或财产上给予适当多分,以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女方的利益;从反面讲,要保护子女利益和女方利益不受非法侵犯。由于生理差别,男性通常处于强势地位,所以要特别注意对女方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障,以保护她们的合法财产权益。
4.对夫妻无过错的一方予以照顾。这主要是针对离婚产生的原因以及一方在离婚时有不良行为的情形。当婚姻破裂是因为一方的过错造成时,如存在第三者、与他人同居、家暴或者虐待子女、老人等情形,或者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则在离婚时应当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在财产分割上给予适当的照顾。夫妻财产分割采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一方面是为了给予破坏夫妻关系一方一定的经济惩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督促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夫妻关系,否则将会承受不利的后果。
相关法条如下:
《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四、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及相关法条
1.应当确定家庭共有财产范围。首先应当确定家庭共有关系终止的时间,以此时间为准,以后的财产不再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其次,应将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分开,防止将个人财产混入共有财产中一起分割而损害个人的财产权益。最后,还应当将混入家庭共有财产的其他财产,如寄托的他人财产、代管的他人财产等,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去。
2.确定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以家庭成员和将所得财产归入共同财产为必要条件。虽是家庭成员,但如果没有财产所得,或者有财产所得却未将其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均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对家庭共有财产不享有共有权,因而也无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将只在有分割权的共有人中进行。
3.确定各共有人应当分得的份额。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但要依各共有人的贡献大小区分差别,即在贡献大小相等的情况下才均等分割,贡献有明显差别时,分割应体现差别。应当结合贡献大小,计算出各共有人的份额,首先分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共同继承财产的,还要分出共同继承财产,对遗产在继承人中进行析产,然后分出其他共有人的份额。确定上述份额时,对于负担抚养、赡养、扶养其他家庭成员义务的共有人应当适当多分。
相关法条如下: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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