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离婚协议拟定与执行
作者:张志娟 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4日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协议离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约定明确以后,经过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现行婚姻法的价值重心倾向于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和意思自治,我国法律对协议离婚规定的条件非常简单,即夫妻双方只要处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分配的问题,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即可登记离婚,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必须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的法律文件,以下内容就离婚协议进行具体论述。
一、何为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婚姻关系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离婚协议内容通常具有复合性特征,既包含身份关系解除的协议,也包括财产内容的协议。司法实务中应当把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婚内离婚协议区分开来,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也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根据婚内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并办理变更登记后,在夫妻尚未离婚时,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则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单纯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
离婚协议书是行为人申请协商离婚必备的要式材料,是行政机关审查离婚合意的主要要件,也是夫妻行为人能否协议离婚的关键。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处理等意思表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夫妻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作出适当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对离婚协议的效力作出概括性规定,该条规定应当一分为二来看:其一,是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其二,是因解除夫妻关系对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3款的具体规定,离婚协议是婚姻双方当事人以解除婚姻系为主要目的,选择合意登记离婚的方式。包括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的归属、债权债务的分担等夫妻财产和人身的生活事项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相关法条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协议的拟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具体而言,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这是离婚协议书必备的内容。对于离婚的原因,通常不必写明,但如一方存在诸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过错,从固定证据的角度出发可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离婚的理由。
(二)子女抚养。子女抚养通常包括抚养权、抚养费以及探视权的相关约定,这是离婚协议书的重要内容。
1.抚养权的归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当事人可以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进行协商,并按协议后的方式抚养子女。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参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来判断抚养权的归属。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2.抚养费的支付。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对于抚育费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亦有所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实践中除了参照工资比例的标准外,还需考虑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的实际需要,鉴于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不确定性, 建议离婚协议书中单项列出并约定各自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规定子女超过18周岁,父母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由于子女大学期间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离婚协议书中可以明确双方支付义务,并且约定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以保证子女顺利完成大学学业。
3.探视权的履行。离婚后,探视子女是法定的权利,但很多离婚协议书中对探视权约定不明,导致探视时产生很多争议,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离婚协议书中应对探视的时间、接送地点和方式以及留宿等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
(三)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的处理通常是协商的重点,也是最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因此需要对此给予足够重视。
1.房产的分割。房产分割涉及问题较复杂,较难形成合意。离婚协议书中应明确以下几点:第一,房屋产权的归属;第二,房产现值的确定、给予另一方房屋折价款的数额、给付时间和方式、违约的责任;第三,房屋内家具电器的处理。第四,需要另一方配合的房产过户、房屋贷款抵押合同变更、户口迁移等事项应明确约定,可设置相应的条件,以保证协议的履行;第五,相关税费的承担。鉴于离婚双方互负义务,先履行方会担心另一方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为了保证双方顺利履行各自义务和保证各自权益,常见的做法是与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共同委托第三方收取支付钱款。
2.债权及债务的处理。在离婚协议书中应包含确定债权归属后,及时通知债务人并签订债权转移协议的约定,而对于共同债务也应约定偿还方、未偿还的责任以及另一方的追偿权。
3.存款的分割。存款的范围通常指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也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借用他人名义的存款。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在准备协议离婚前是否存有恶意转移存款情况,如存在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追回。
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达成的协议,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将产生效力。在实际履行当中, 往往存在一方不履行相关约定, 离婚协议书没有法定强制力, 因此当事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 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 当事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不履行协议的责任, 有利于保障协议的顺利履行。
三、离婚协议的执行
在我国,离婚以诉讼和协议后登记两种形式进行,而简单、快捷、高效协议离婚更为婚姻当事人青睐。对于协议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在《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中也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上述制度规定均表明:协议离婚=合意审查(实质要件)+离婚登记(形式要件),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在于合意即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赋予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如果缺乏合意这一实质要素,离婚的成立与生效也就无从谈起了。
离婚合意,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的内容自愿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是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其构成要素为内心意思,外在意思和表示行为。在离婚关系中,内心意思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希望与对方终结婚姻关系,外在意思则是指将心中所想表达于外部,而为此做出的行为就是表示行为。对于合意的判断,我国的离婚采用的是客观主义认定标准,即以外在意思和表示行为为标准。协议离婚具备相关要件,即可以去办理离婚申请手续,申请手续需要经过3个环节:申请、审查、登记,登记离婚当事人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并且应当本人亲自到场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就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及离婚协议书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第一,离婚协议书的签订主体须是合法夫妻。这里的合法夫妻不包括没有结婚而同居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当事人。但是,《婚姻登记条例》第 12 条规定,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如果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对其的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予
受理的。
第二,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民事行为能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前提条件。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协议离婚的实质是离婚当事人双方通过对离婚的具体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合意,由于离婚双方当事人都要对该协议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不能通过协议离婚解除。
第三,协议离婚程序上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到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登记方可生效。从性质上说,协议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合法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其后果的处理等一切事宜达成协议,同时双方的离婚意思表示必须经过法定机关的认可方能生效,这样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协议离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款表明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完毕离婚登记以后,该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即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对于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来说,应该严格依照离婚协议书中签订的关于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的相关内容去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逃避或者以非法方式去免除其义务。如果有一方违反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另一方即可诉诸于法院请求法院依照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