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依据取得时间即婚前或婚后、取得股权的出资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双方是否有特别约定而定。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股权分割的,主要涉及以下情况:
一、一方婚前以个人出资取得股权的,应当归一方所有的,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相应的增值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可以主张要求平均分割股权分红。
二、婚后获得的股权,一般相应的分红和增值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中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自然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给股东配偶的,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如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相应的股权。法院可对转让出资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相一致,也就是说,公司股东的配偶并不会因为该股东拥有公司的股东资格,配偶就自动享有相应的股东资格,配偶想获得相应的股东身份,则必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夫妻共有的只是股权中的财产内容部分,要想拥有公司的股东资格,则必须和其它人一样,依据公司法中有关股权变动的程序来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十六条中的规定的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但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就只能对股权的财产内容部分进行分割,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夫妻所共有股权,共有部分只是股权的财产内容部分,而不涉及的股东资格部分。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另外,对于股权代持协议中股份的处理中,夫妻一方提出分割公司股权,但该股权系另一方替他人代持,这种情况下,提出分割股权一方无法获得法院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股权代持协议系虚假的。因为另一方虽为名义上的股权所有人,但是法律认可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真实的股权人享有股权的权益,尤其是财产性权益。提出分割一方可以依据股权代持协议主张分割名义持股人因代持所获得的利益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