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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军人离婚法律解读
作者:张志娟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8日

军人作为一群特殊的体,他们保家卫国,承担着特别的责任,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安宁日夜战斗在国防岗位上。在我国,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实行特殊的婚姻要求。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 
        (一)本条的适用主体是现役军人,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现役军籍,尚未退伍、转业、复员的军人。现役军人不包括:一是在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二是退役军人,包括复员军人、转业军人、退休军人、离休军人以及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三是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职务的人员。如不属于军队编制的在武装部工作的干部、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的预备役士兵。 
        现役军人的配偶,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的非军人一方。 
        (二)不适用以上规定的两类军人离婚案件 
        1.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该条调整的对象。本条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方式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实现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谁首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该条特殊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不相符合。 
        2.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的处理 
        如果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工作,经其同意后,始得准予离婚。 
        (四)需征得军人同意的例外情况 
        “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另外,大家要注意与普通男女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仅是道德问题,但破坏军婚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军婚不易,军人将自己的青春奉献给了祖国,投入到感情及家庭上的时间是有限的。作为军人的家属应该尽可能的给予他们更多的尊重、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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