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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知识产权分割
作者:张志娟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8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获得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也成为家庭的重要财产。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离婚中不能直接分割,但其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其收益在离婚时可以予以分割。
知识产权在离婚分割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哪些可以分割
        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创造人所有。但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个应以取得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的时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也包括了离婚时未取得,但明确在将来一段时间内可以取得的。 
        除此之外,对于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一方婚前完成创作,于婚后不确定时间才取得收益的以及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不能分割。
2.如何分割 
        首先,对于已经取得财产收益的,可以直接对收益进行分割。 
        其次,未转化为财产收益的,考虑对可以分割的知识产权折价分割,可先行评估或协商确定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价值,然后由权利人作为知识产权所有方给付对方一定折价款;对于著作权,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可以对著作权的物质载体进行分割,这样双方可以分担知识产权价值涨跌的风险。 
        最后,另一方可以行使财产期待请求权。在离婚时无法确定具体的经济价值的,可以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暂时不予分割,但一方对另一方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享有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标的应当是收益扣除知识产权的维持费用后的余额。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这主要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创作者虽然付出了脑力劳动,配偶没有付出直接的脑力劳动,但是通过承担大量的家务劳动等间接方式作出贡献,理应适当分给一部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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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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