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感情走到了尽头,需要办理离婚手续来结婚这段婚姻关系。离婚除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之外,也包括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对此最高法院做出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里面规定了几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并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那么有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1) 一方婚前的债务;
(2) 结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该负债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则该负债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仅由负债一方个人偿还;
(3) 结婚后,夫妻一方负债,所负债务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仅由负债一方个人偿还,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 夫妻一方虚构债务的,仅由一方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应先由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负责债务的清偿,共同财产不足部分,由夫妻双方之间协议承担,协议不成的,再由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不能为了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法院判决离婚时,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法院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具有对内效力,并非改变了债务的性质,依然为连带债务。所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离婚后,一方因清偿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致另一方同免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各自分担的部分。此即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