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关于行贿罪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第393条规定来看,单位亦可以构成此罪。
2.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立案追诉标准有2个。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对犯行贿罪“情节严重”的规定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并具有如下情形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对犯行贿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对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同时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对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对犯行贿罪,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对犯行贿罪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对行贿罪采用了“数额+情节”的方式来定罪处罚,无疑在评价行贿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时更加准确,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客观性,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很好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