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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受贿罪解读
作者:张志娟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9日

1、受贿罪的主体
        从《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受贿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外《刑法》第387条规定了单位也可以构成此罪;第388条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还包括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
2、受贿罪中关于“数额”的规定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受贿罪中关于“情节”的相关规定 
        (1)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4、受贿罪的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收受型: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2)索贿型: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经济型: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4)斡旋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5)交易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6)干股分红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7)合作投资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8)委托理财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9)赌博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10)“挂名”领薪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读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行为;(11)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挂名领薪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行为;(12)离职后收受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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