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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作者:张志娟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6日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的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诉中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地、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申请的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提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在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裁判前提出。
2、申请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是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由当事人申请,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3、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法院驳回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4、管辖法院不同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应当由正在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5、采取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诉中财产保全是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并且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需要具有给付内容。
6、解除保全的条件不同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采纳的,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另外,申请保全措施原则上均应当书面申请。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保全的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采用金钱方式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相当的金钱数额;采用实物做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购买证明、发票等证明所有权的材料;采用担保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及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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