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公司一旦陷入僵局对公司、公司股东、公司职工及债权人都会产生严重的损害:一是公司僵局的出现,使公司陷于瘫痪和混乱。二是股东预期的投资目的也难以实现。三是公司僵局会导致公司业务的递减、效益下降,以致公司会裁员、降低工资,直接侵害职工利益。四是公司僵局还会损害公司客户、供应商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当公司陷入僵局之后,主要的应对方式有以下几种:
1、冲突一方退出公司
冲突一方退出公司是结束冲突最直接的方法。在公司出现僵局后,公司收购冲突一方的股权,冲突一方收购另一方的股权,或者公司进行减资令一方退出,都是有效化解公司僵局的办法。
2、独立第三方介入
由独立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斡旋、推动股权转让价格的磋商,甚至暂时接管公司,也是可行的方法。但这样做需要公司章程事先有约定,或者事后双方达成协议。
3、司法解散
当冲突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都不愿退出时,请求法院判决解散是最后的解决办法。司法解散是一种带有破环性的解决公司僵局的措施。因为它是以终结公司的方式来终结纠纷。所以司法解散一般是最后的、不得已的解决方案。法院在审理时也应当注重调解。
关于司法解散我国《公司法》第182条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作出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起司法解散的前提
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②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③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对此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有权提起司法解散的主体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均可。
原告为公司股东、被告为公司。其他股东可视情况列为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
(3)司法解散与清算的关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司法解散中的保全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5)司法解散案件的管辖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