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遗嘱专题(五)
作者:张志娟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6日
五、口头遗嘱,《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即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因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1、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2、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1:口头遗嘱符合条件才生效
李某早年丧偶,含辛茹苦将两个孩子李甲与李乙抚养长大。后李某与王某再婚,晚年生活还算幸福。孰料,李某突发脑溢血,且只有老伴王某在场。在病危之际,李某当着两位医生、众多护士的面对王某说:“我死后,家里的一切财产都留给你吧,让两位医生给咱们做个见证。”
但由于抢救及时,李某得以脱险,一个月后出院疗养,身体慢慢好起来,关于遗嘱的事情却再也没有提过。
次年年底,李某再度发病,经抢救无效病故,留有遗产若干。此时,王某提出,去年年初,李某在医院曾留下口头遗嘱,一切遗产由她继承,主张应按遗嘱办理,并请两位医生作证。而李甲与李乙则认为,危急情况解除后,父亲没有办理自书、代书或公证等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口头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分析:本案中,李某病好出院,至其死亡时隔近两年之久,这说明他完全有能力、有时间用自书、代书、录音或公证的形式立遗嘱。因此,此前的口头遗嘱由于危急情形的解除而不再有效。如果李某病好出院至突然发病死亡期间,没有再立过其他形式的遗嘱,就应当由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其遗产。
法律提示: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口头遗嘱只适用于存在危急情况时;
2、订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或者已经用了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该口头遗嘱即不再有效。
案例2:
A与B共育有三子,1988年B离世,A由三个儿子轮流照顾赡养。起先,A与B居住在其由单位分配获得的位于M市的公房中,之后,随着政策变化该房屋实行房改,A支付全部购房款项,产权于2000年登记至自己名下。三个儿子对A都十分孝顺,A因生活琐事,和大儿媳、小儿媳常有矛盾,又觉得二儿子生活负担重,多次口头表示要将M市的房屋留给二儿子继承。2014年A去世,二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A生前留下的口头遗嘱判令涉案房屋由自己继承。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上,口头遗嘱与一般事实的“高度可能性”标准不同,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