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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盗窃犯罪辩护词
作者:付银锋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14日
刘××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刘××亲属的委托,并经刘××同意,就刘××盗窃犯罪一案,指派我作为刘××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我在庭前会见了被告人刘××,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有关卷宗材料,今天又依法出庭参加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深刻的认识,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对刘××盗窃犯罪的指控,辩护人不持异议;并赞同公诉人对刘××具有投案自首和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认定意见。辩护人仅就刘××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和减轻刑事处罚情节的量刑问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刘××盗窃犯罪系多因素综合原因导致的结果,主要是精神抑郁、心智迷乱、心境障碍状态下因精神病发作而犯罪,同时与被害人财务管理存在漏洞而诱发犯罪有关。
本案被告人刘××生活在特困家庭,爷爷、奶奶长年患病,父亲残疾,在刘××幼年时期母亲因精神病下落不明,生活的不幸让刘××尝尽了人生的酸甜苦辣,精神的巨大压力,加之因遗传因素,使得刘××不幸患有精神疾病多年,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病历诊断为: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伴行为错乱。因家境贫寒,刘××始终未得到正规系统的治疗。
本次犯罪行为发生前约一个星期,刘××出现了明显的行为异常(刘××第一次讯问笔录第6页;刘××女友杨某询问笔录第2页;×量贩店长李某询问笔录第3页;刘××的同事出纳张某的询问笔录第3页等均予以证实),正是本次的异常行为导致刘××被骗传销,而被骗传销更加刺激了刘××脆弱的神经。该事实充分证明刘××作为一个精神病患者,因为工作压力太大,在案发前一段时间精神极其不稳定,刘××正是在这种精神抑郁、心智迷乱、心境障碍状态下导致精神病发作而犯罪。应该说刘××的犯罪行为是在疾病发作状态下的结果,是刘××不能完全支配自己的行为的犯罪。我们无法以正常人的思维来理解精神病人的一些怪异行为,当然也不应该以正常人的行为标准来要求和严格规范一个精神病人的社会行为。
根据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2012】医鉴字第某某号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书鉴定结论:刘××涉嫌盗窃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依照《刑法》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对刘××因为精神疾病犯罪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同时,根据本案事实可知:刘××之所以顺利实施盗窃行为,与被害人×量贩栾川店的现金管理存在一定的漏洞不无关系。从现场照片及栾川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可以看出:财务室系×量贩后期依北墙搭建而成,其设置在一个狭小隐蔽的位置,不便于监控;门锁用一个几乎起不到防护作用的小铁锁来对付;财务室内杂物堆砌、杂乱无章;存放现金的铁皮柜虽然上了锁,但钥匙明明显显就放在没有上锁的办公桌抽屉内。根据出纳陈玲玲等人的证言:财务室内所存放款项金额竟然是高达8天的全部营业收入,但为了交款方便,出纳没有存放在更为安全的保险箱内而是存放在铁皮柜内;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此次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害人×量贩栾川店在财务管理中存在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刘××脆弱的神经、诱发了盗窃犯罪的发生。如果财务结算能够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操作,刘××可能知难而退,也许本案就不会发生,此案的发生与被害人存在过错不无关系。
二、被告人刘××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刘××盗窃犯罪发生后,在公安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刘××多次发送手机短信,主动向其主管领导和有关同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表示悔罪。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项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同时刘××在到案前和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对于刘××的自首,应当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三、刘××还具有以下诸多酌情从轻情节
1、被告人刘××无犯罪前科,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2、被告人刘××积极主动全额退赃,具有明显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刘××在犯罪发生后即向×量贩领导、同事承认了犯罪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并在亲属的配合下全额退赃,刘××现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建议法庭给刘××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刘××减轻处罚。
3、刘××之前在单位工作积极及犯罪后悔罪表现,甚至在犯罪逃亡过程中还向单位领导提出积极的工作建议,并因全额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量贩的谅解。
四、对于被告人刘××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并执行缓刑。
(一)量刑的计算:
1、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 病情为中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区分重、中、轻度的,依照中度确定从宽的幅度。”刘××经依法鉴定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鉴定书未区分重、中、轻度,依法应当以中度来计算量刑,减少基准刑的30%
2、根据《实施细则》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 1 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接受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刘××在尚未接受调查讯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因而构成自首,依法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30%,如果按照规定自愿认罪构成坦白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20%的标准,那么,对于构成自首的刘××依法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30%为宜;
3 《实施细则》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1 7 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本案被害人疏于财务管理,不按财务制度规范进行现金管理,诱发盗窃犯罪,因此被害人存在一般过错。
4《实施细则》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 1 8、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案发后,刘××在亲属的配合下,积极全额退赃。
5《实施细则》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2 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基于被告人刘××平时工作积极及案发后能主动认罪、积极退赃,并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量刑步骤和量刑情节基准刑的方法规定,先用第一层面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然后再用第二层面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本案,刘××涉及第一层面的情节,即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属于第二层面情节的,包括有自首、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一般性过错等减轻情节。
依据《实施细则》中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60000元,根据盗窃数额每增加5000元计算,刘××的刑期可以计算至17年,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应的《实施细则》,应当确定的基准刑为15年。
因此,根据同时具有两个层面多个量刑情节的宣告刑计算方法:即采取部分连乘、部分加减,应当给予刘××盗窃量刑宣告刑=基准刑×【1±第一层面情节调节比例(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减少基准刑的30%)】×【1±第二层面情节调节比例(构成自首减少基准刑的30%-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减少基准刑的10%-主动全部退赃、退赔减少基准刑的30%-取得被害人谅解减少基准刑的2 0%)】=15年×(130%)×(130%10%30%20%=1.05年。
(二) 建议宣告缓刑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刘××虽然涉嫌犯罪数额巨大,但其全额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到其并未造成实际损害,又具有多重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具有明显积极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审判长、审判员:
对于家庭而言,刘××虽然身患疾病,但却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病重的爷爷在刘××被关押期间,带着对刘××无限深深的眷恋离开了人世,最终未能再看一眼刘××;卧病在床的年迈的奶奶和残疾父亲在翘首企盼刘××能在膝前尽孝;全村人对这个不幸的家庭报以深深的同情,联名写反映材料,请求司法机关网开一面,从宽处理,并纷纷表示愿意承担起对刘××的帮扶教育和矫正挽救。如果刘××被施以重刑,不仅不利于刘××的彻底改造,对刘××家庭来说也是雪上加霜,更不利于刘××的疾病治疗。刘××虽然犯了罪,但并非穷凶极恶、令人可憎之人,希望法官充分考虑到刘××长年患有精神疾病未能治愈,且有自首表现、积极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及以前一直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不大、悔罪态度很好等诸多因素,给予从宽处理,以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法律原则。
刘××,通过本次法庭审判,对你来说是人生的最大一次教育感化和法制教育,希望你要吸取教训,痛改前非,浪子回头,改过自新,常怀感恩之心,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刘××的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刘××具有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并能投案自首,又是初犯、偶犯,能够积极悔改,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刘××宽大处理,以达到教育感化的功效,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望采纳。
 刘××的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XX   20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