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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什么是官司
作者:史德武 律师  时间:2011年07月19日
“官事”一词,最原始的意思,是指旧的官吏或政府。《左转.定公四年》记载:“官司彝器”。杜预注:“官司,百官也。”后来,民间便把官府决断事情俗称为“官司”。
    那么,人们通常所讲的“打官司”是什么意思呢?“打官司”一词可以说是由来已久了。实际上,它不过是古往今来中国百姓对“诉讼”一词的通俗称呼罢了。百姓们有争执、纠纷,就要到官府公堂去明辨是非曲直。这就是今天人们所说的诉讼。诉,是指诉述而言的,即控告的意思;讼,即去主持公道的地方争辩个是非曲直。诉讼合起来讲,指的是在法庭上当事人辩论是非曲直,由法院作出判断,这一系列的活动就叫诉讼。在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历史上,诉是从言、从斥,是用言词斥责被告的意思;讼在中国历史上是从言、从公言之于国家的意思。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凡是争财曰诉,即凡是争论有关财产方面的诉讼是民事诉讼;争罪曰狱,即凡是争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的 诉讼则是刑事诉讼。现在有文字记载的有“大元通制”是比较早的关于诉讼的记载。当然在我国的“秦律”、“唐律”、“明律”中也有关诉讼的记载。在我国历史上法律实行的是诸法合体,虽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有行政诉讼,但这些法律是与其它法律混为一体的,这与中国长期的封建的封建统治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平民百姓要打官司,就直接去县衙门向县太爷(知县)告状,或拦截官员的坐骑鸣冤喊屈,请求伸张正义。从清朝末年至国民党统治时期,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就不再直接审理案件了,专门设立了各级法院来受理“官司”。不过在“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旧中国,在“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难进来”的旧社会,纵然所有的理都在百姓的一边,官府断案的砝码也只会向有钱有势的达官贵人、土豪劣绅们倾斜,百姓们有理输官司的情形比比皆是、司空见惯。剥削阶级统治集团的执法者实质上变成了维护达官显贵、地主豪绅利益,剥削压迫欺诈劳动人民的工具。无论那些贵族阶层如何巧取豪夺、压榨百姓、欺男霸女、伤害人命、骑在百姓头上作威作福,为所欲为,有官府的庇护,用钱买通各个关节,硬是能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把无理断成有理,把有罪断成无罪。更有甚者,反倒打一耙,把本来含冤受屈的百姓再兴师问罪,或投入大牢,或灭绝九族。诸如廉洁清正、执法严明、不畏权贵、秉公断案的阎罗老包-------包拯这样的清官毕竟是凤毛麟角,少的可怜,而且实际事实也绝对不会象戏曲中歌颂的那样至善至美、尽人尽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度里,劳动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所有司法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他们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利,代表国家处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等方面的事情,保护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检、法三大政法机关,是专门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而设立的。处理好各种纠纷和案件,维护全社会的安定团结,是三大机关的根本职责。如今的公、检、法机关,在具体承办案件中,必须坚决反对旧中国衙门坐堂办案的作风,减少人民的讼累。在办案中必须紧紧地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铁面无私,不仅不允许玩忽职守,错判误断更不能贪赃枉法、坑害无辜。在办案过程中务必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王子犯法当与庶民同罪。任何徇私舞弊、行贿受贿、非法干预、恃权抗法等带着旧社会腐败气息的恶劣作风,都是最可鄙的。
    由于我国现在的社会制度与旧社会有着本质的不同,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也与旧社会有着质的区别,因此,打官司的内容和形式也与旧中国大相径庭。从内容方面来讲,打官司不仅涉及到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也涉及到保护国家和集体的权利和利益;从形式方面来讲,打官司除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外,还包括治安案件、经济案件、行政纠纷的处理等。当然,依照法律规定,公、检、法三大机关在办案中必须分工合作,互相制约、各司其职、各尽职守。同时,在 我国社会各基层组织中,普遍设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经常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处理一些日常的纠纷问题。由此可见,人民群众说的“打官司”,在今天的情况下,已经不单单是指到法院去告状或应诉的问题,而是包含了对案件和纠纷的多种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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