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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发女友裸照,有刑事风险
作者:郑世鹏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26日

基本案情:廖某和女友严某相识于2010年,但感情一直处于若即若离状态。后来廖某发现女友有了新男友张某,故把以前他们在一起时严某自拍的裸照放到网络上去,并威胁严某和张某分手。严某不从并报警,廖某在一宾馆被警察抓获。
法理分析与案情追踪:梅林派出所以强制猥亵妇女罪予以刑事拘留廖某,并以此罪名向检察院提请逮捕。郑世鹏律师就廖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一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向福田检察院提出对廖某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最终被采纳,此案不再由福田检察院逮捕。
郑世鹏律师意见:
经过对此案的分析,郑世鹏律师认为,本案应该定性为侮辱罪,而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而侮辱罪是由法院管辖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具体理由为: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区别在于:
1、二者的对象情况不同,强制猥亵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二者的动机目的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由个人恩怨、妒忌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根据本案廖某的情况,应该定性为侮辱罪。
郑世鹏律师建议:在男女交往的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免给自己带来许多不必要麻烦。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律师资料

郑世鹏律师
电话:15999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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