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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与罚
作者:郑世鹏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07日
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谭某(女)于2014年5月9日来深圳,主要工作是帮女儿带小孩。2015年7月10日下午4点钟,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大厦外有一个人(后来证明是便衣警察)推了一个电单车过来,谭某把车以800元买下,警察就把其抓获。截至2015年7月10日,她一共从小偷手上买了几次车,分别是450元的电动车一辆,160元的两辆破单车,1500元的两辆电动车以及被抓现场买的800元一辆的电动车。涉及的犯罪数额一共是2910元(450元+160元+1500元+800元)。二、案情追踪     深圳市南山区公安分局以谭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立案,并对谭某予以刑事拘留,后因案情复杂延续至30天。深圳郑世鹏律师接受谭某家属委托,通过会见谭某,了解案情经过,及时向检察院提出《关于谭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相关法律意见被予采纳,谭某不被逮捕,并予以释放。三、深圳郑世鹏律师意见:第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的内容是通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赃物。被告人通过上述的行为改变赃物的外部特征或者性质使得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者辨别赃物的性质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本罪。第二,关于此罪司法实践的量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为罚金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管制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5 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 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为拘役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1.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第三,本案显然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该认定为犯罪。退一步讲,就算谭某构成本罪,根据其犯罪数额,也很大可能会被判处罚金刑,故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不批准逮捕,而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公安机关予以释放。
深圳郑世鹏律师温馨提示: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譬如“老鼠货”等所谓的赃物时,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此货物是否为赃物,遇到可疑的货物时还是要谨慎对待。郑世鹏律师网址://zsplawyer.com/ 涉及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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