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臣律师:郑州大学毕业.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观审团成员.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律法网合作律师.中国华律网首席合作律师,中国法帮网首席特邀合作律师,中国110网特邀合作律师。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良好的法律素养.精湛的业务技能.通晓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曾长期在法院工作.熟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及工作思维方式.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从事诉讼代理业务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代理了数起行政案件和担任数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能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和实现了诉讼目的.以深厚的法律素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赢得了业界及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和赞誉.在担任各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期间.积极主动为顾问单位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帮助.受到受顾单位的赞誉.
始终秉承: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热心.热情.周到,对待每一件案件认真.仔细.负责,用自己的专业.专心.专注实现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诉求.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主要擅长业务领域: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公司事务.工伤保险.医疗纠纷.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
部分成功案例:
1、原告李**诉被告河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65万元。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被告代理人,及时在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供了与被告土地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据,法院以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原告李**诉被告河南省**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颁证行政诉讼纠纷案,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经过开庭的举证,质证,辩论,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了第三人的诉求,为第三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原告河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三人李**不服颁证行政诉讼纠纷案,在庭审过程中作为原告代理人,紧紧围绕被告为第三人保证程序违法,第三人土地来源不合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进行举证和辩论,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被告为第三人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涂**申请河南省***民政局支付病亡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申请及诉讼要求该民政局支付病亡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案(一、二审)。作为涂**的申请人和一、二审的诉讼代理人,在申请及一审过程中,虽然提供了申请人应当享受病亡军人遗属的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但均被***民政局及***法院驳回,凭着对法律的崇高信仰和为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及追求司法公平正义的执业执着,在本代理人的支持下,当事人向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该院认真仔细的审理,最终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的判决及河南省***民政局的回复,同时判决该民政局重新作出申请回复。该案在当地一、二审法院引起深刻反响,这是这两级法院成立以来,审理的第一起要求民政部门支付病亡军人遗属补助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同时通过本人的努力最终实现了当事人的诉求。
5.原告马*伟诉被告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由于原告不具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且被告又没有给原告出具相关债券凭证,只有一纸不规范的合同。接受原告委托后,积极指导原告为诉讼进行了前期的准备工作,最后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双方的工程验收合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5万元。
6.申请人张**申请东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其夫到东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班途中,因乘坐王*骑的三轮车发生侧翻,致其死亡,申请工伤一案。因张**没有与东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是第一次到该公司工地上班,该公司对张**之夫死亡是工伤不予认可。作为张**的代理人,本人通过多放收集证据,东莞市仲裁委员会最终仲裁裁决张**之夫的死亡为工伤。
7.廖*寻衅滋事罪一案,作为廖*的辩护律师,在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其辩护律
师后,积极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是在校学生,未满十八周岁,属于协从犯,初犯,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最终法庭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廖*给予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
8.原告李**诉被告刘*拖欠工程款案,在开庭过程中,原告只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工程承包协议,由于原告不具有从事工程承包的主体资格,且工程不但没有竣工,也没有进行验收,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向法庭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应予驳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9.原告贺**诉被告余**离婚案。在接受贺**的委托后,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确已破裂,在开庭过程中,本代理人通过对被告进行发问,最终被告承认了其经常参与赌博的事实和双方因生育权发生纠纷事实。法院因此而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最后判决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