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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建筑企业用工主体责任
作者:周汝东衡水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9日
建筑企业用工主体责任 
  当前,在建设工程领域,建筑企业在承包工程后,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聘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求与建筑企业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交纳社会保险等,或因工受伤要求包工头承担工伤保险,此类情况较为普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情况没有一个专门的规定,再加上不同地区认识不一,出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使得建筑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上述情况下,建筑企业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简单等同于用人单位责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关键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给付报酬、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但在现实中,这类劳动者往往直接受雇于包工头,工资由包工头发放,不需要接受建筑企业的日常考勤,因此,其与建筑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  在劳动关系不成立的前提下,用工主体责任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事实上,《通知》设定建筑企业用工主体责任,主要基于对这类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即如果劳动者因工受伤或受到其他伤害严重影响生活时,在包工头无力承担高额费用的情况下,此时应由建筑企业替代赔偿,以及时补偿劳动者的损失。这种责任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具体体现,《劳动合同法》中就明确了发包方与雇佣方应承担对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些规定理顺了用工主体责任的界限。  基于此,建筑企业在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责任范围以该包工头应承担的责任为限,根据包工头与其所招用的劳动者之间达成的雇佣关系来确定建筑企业责任,不需超越。二是该种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或者连带责任,建筑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后,有权向该包工头追偿。三是合理使用保险来防范风险。如建筑企业为降低用工风险为劳动者购买团体意外保险,则需注意意外伤害险受益人并不是建筑企业,而工伤保险是一种国家强制保险,两者抵扣存在法律障碍,因此建筑企业可再投保雇主责任险以保障权利;或在意外事故发生之后,与劳动者签订调解协议,建筑企业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工伤理赔款,劳动者将保险利益转让给建筑公司,这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分散了用工风险,有利于保障各方的权益。(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