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民申65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并案被告、二审上诉人):衡水市桃城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心大街民生胡同22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并案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淑艳,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汝东,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衡水市桃城区农业农村局因与被申请人王淑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民终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衡水市桃城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再审称,自2006年以来,申请人一直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被申请人发放报酬,只是近两年来由于经费紧张,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不断提高,没有及时调整,再早单位发放工资均是采取现金方式,发放工资记录等依据《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只保留两年,一审法院以申请人未提交有效证据,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完全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一直按照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向被申请人发放工资,只是近两年工资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衡水市桃城区农业农村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世红审 判 员 李京山审 判 员 宋修健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法官助理 贾玲玲书 记 员 聂文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