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5日上午,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杭州“730交通肇事案”做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件回顾
2018年7月30日晚上7点06分,杭州西湖区文二西路竞舟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女驾驶员陈某某开着一辆黑色SUV,冲撞路口车辆和行人,事故已造成5人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7月30日18时53分许,被告人陈某穿拖鞋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搭乘陈某某。途中,陈某因慌张错将油门踏板当作制动踏板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左转弯后沿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过程中持续加速。
事故造成秦某等五人死亡,蔡某等四人轻伤,罗某等三人轻微伤,石某等四人受伤但未达轻微伤。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认为:
陈某交通肇事致五人死亡、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和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陈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取得绝大多数被害方的谅解,有悔改表现,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对陈某酌情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陈某的行为虽系过失犯罪,但其在闹市区交通肇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故辩护人请求对陈某宣告缓刑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判6年,孰轻孰重?
有网友质疑,造成“五人死亡、四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和多人受伤及财产损失”的后果,司机只判6年,是否刑罚过轻?为什么判6年?
这个案件之所以如此判决,根本原因有三:
第一,这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不同。
这起案件是驾驶人因操作不当造成的一个严重意外。尽管后果非常严重,但是该情节与经过蓄意谋划后的故意杀人行为有根本区别。
第二,这是交通肇事,与肆意虐杀不同。
交通肇事本质上还是交通事故,只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即便是从重处罚,也是在交通肇事罪的法定量刑范围内的从重处罚,而不能突破法律规定。
第三,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与家属但求一死的情况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基于上述三点理由,在交通肇事罪一般的法定刑最高可判七年,且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可能在七年以上量刑的情况下,法院酌情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罚不仅惩戒恶果也惩戒主观恶性
对于此案判决结果,不少网友尚有疑惑:是否造成车祸皆可根据交通肇事罪宣判?
河南玛莎拉蒂案死伤人数比此案少,是否玛莎拉蒂司机可松口气了?
其实不然,刑罚不仅惩戒危害后果,也惩戒主观恶性。
此案的陈某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卖房筹款,积极赔偿逾千万元。在法庭辩护及陈述过程中,陈某都在忏悔。所以个人误操作是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非主观恶意。
而玛莎拉蒂醉驾案,醉驾性质恶劣,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更强,且主观为故意,比之过失犯,应承担更重责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样是主观恶意,常某在20年后拦下曾体罚过他的老师,对其打骂发泄情绪,并录制视频在网上传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打人男子的行为不能简单评价为恶,但由于其主观故意引发舆论关注,破坏了公共秩序,引起不良示范,因此以寻衅滋事罪获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因此,案件事实不同,法律依据不同,罪、责、刑也就不同,需要我们理性区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是唯一遵循。
穿拖鞋开车行为不可取,但不能脱离法律解读
至于公众严厉批评的司机穿拖鞋的问题,小编想说穿拖鞋开车的行为的确不可取。
由于拖鞋材质的问题,很容易出现滑落现象,或是在踩刹车时踩不实、踩不牢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但就此案件而言,这只是证明被告人自身存在过失的一个情节,也是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驾车穿拖鞋是错误的,但是穿拖鞋不必然引起事故,而一旦发生了事故,这种不当驾驶行为最终会体现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上。
而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很重要因素,所以行为人穿拖鞋这一行为已经在认定事故责任时进行了充分判断,而行为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已经为后续的量刑奠定了基础。
简而言之,谴责穿拖鞋这个行为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再对穿拖鞋这个行为,进行脱离法律规则的过度解读。
看法
同样,我们也需要反思,在自己驾车的过程中,是否也存在一些陋习?也许这陋习只有短短的十几秒,这十几秒,可能是你低头看手机的时间,可能是你把遮阳板放下来的时间,也可能是你调收音机频道的时间……
每一个细小的行为都会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所以对自己负责的同时,也是对他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