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任景华律师谈律师的诚信价值
作者:任景华 律师 时间:2009年06月21日
【摘 要】律师是提供正义产品的服务者,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法律人,对社会正义的实现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而诚信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是关系律师自身形象,体现社会对其评价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律师业健康发展的保证,并以此来提高律师业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诚信可以促进和保障律师正当功能的有效实现,诚信对律师和律师业来说都具有重大价值。
【关键词】诚信 律师 法律信仰 公平正义
诚信,可以指诚实守信,亦可以指诚实信用,二者的本质内涵是相同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这是孔子教导弟子的话,其意义对一般人也是适用的。即使普普通通的人也应当诚信待人,诚信做事。但对普通人来讲,除了在民事法律上的法定要求外,一般说,是道德上的要求,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力量来具体保证其落实。所以,普普通通的人一直以来就诚信做人,会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还可能得到国家的褒奖;但是若不诚信,除非触及法律底线,一般不会对其具体利益有所损害,仅仅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和良知的反思。但是对特定的人群和职业来说,由于诚信的价值对其长期稳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甚至成为这个行业生存的基础,那么诚信就不仅仅是道德上的提倡,而会内化为对该行业的强有力的拘束,来规范其中每个成员的行为,使其符合诚信的要求,体现诚信的价值。律师群体和律师业即如此。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第五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这个规范是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群体的自治组织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行业规定,是出于对自身行业的高端定位,对自身的正确认识。因为诚信是每一位执业律师的美德和无形资产,诚实守信既是律师个体的职业道德,同时也是律师界一体遵循的公共伦理。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法律服务为主要谋生手段的专业人员,律师应当恪守诚实守信这一生存和发展之信条,律师业应当是全社会诚信度最高的最讲信用的行业之一。“人无信不立”,这句古语对律师和律师职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律师无信不立,律师业无信不立。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是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可见律师是严格准入的,是必须依法获得执业证书才可以执业的专门人员。对律师群体来说,其以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达到的目的实质上是正义的实现和高扬。律师是神圣而崇高的职业,亦是风险颇大、须时刻谨慎的职业。正如胡乔木先生对律师的寄语那样:“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这就要求律师和律师业必须诚信为本,诚信对律师和律师业有何价值,这也正是律师诚信价值的体现。
诚信是律师的生存之本,立足之基。律师是市场经济中的一员参与主体,其职业的崇高无法替代其生存的需要,生存是人类的最基本自然需求。对律师来说,稳定而充足的客户群是其生存的依靠所在,而稳定充足的客户群不是一朝一夕建立起来的,也不是一时一事所能办到的。它需要长期的磨合,持之以恒的可信赖,这是考验律师的品性的,诚信就是一个最为重要的。现实中很多年轻律师不顾自身长远发展,收了当事人的律师费不去为当事人认真尽职尽责地办事,做事不计后果。而成功的律师是不会如此的,成功的律师在步入律师业的那一刻就选择了这项光荣的职业,作为自己毕生所要为之奉献的追求。在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中,会计划几年应当发展到什么程度,做到什么水平,在业界受到如何的评价。律师业有个说法,叫“3581”定律,一个优秀的律师一般要经历10年的时间的磨砺,十年不是一个短时间,没有持之以恒的决心和一以贯之的毅力是做不到。而持之以恒和一以贯之又都是诚信价值的要求和体现,因此,做到诚信就会自然而然地达到持之以恒和一以贯之,自然就会得到业界的高度评价和客户的广泛认可,也自然使自己的业务不断拓展和充实,成为一位成功而优秀的律师。
诚信是律师和律师业形象的集中体现。一个人、一个企业、一个行业、一个国家等等,其形象是十分重要的。没有一个良好的对外形象,其所受到的社会评价必然降低,让人想起时也会不自在。律师和律师业是群体诚信和行业诚信最高的社会群体和行业之一。每一个律师都不是孤立的个体,其自身的形象如何直接影响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形象,甚至整个律师业和律师共同体的形象。易言之,律师的相关性非常的高,不像商人,每一个商人可能诚信度不一样,但一个商人的诚信度一般不会影响其他商人的诚信度。律师行业有两个效应,即放大效应和波及效应。具体指,一个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美誉度的提高,会放大开来,使得整个律师界都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这是放大效应;波及效应指,一个律师形象的降低会波及到人们对其他律师的形象的评价,从而使得对律师业的评价降低。这两个效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形象是外在的,诚信更多的是内在的,是通过外在的形象来体现出来的。人要脸,树要皮,形象就是律师和律师业的脸面,而诚信就是使脸面永葆活力的重要的力量源泉,它集中体现了律师和律师业的形象。
诚信在现阶段对律师有着重要的时代意义和价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主题,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的实现,需要循序渐进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需要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大幅度提高,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的实现,一方面是经济物质层面的,就是要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一个是法律道义层面的,就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一切非正义得到应有的惩处,使一切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律师作为法律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对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的实现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可喜地看到律师在政治上的地位和参与政治的能力机会都不断增强,这归功于社会对律师工作的认可和信任,亦对律师的诚信提出更高的要求。律师们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有力环境,进一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时刻战战兢兢,时刻如履薄冰,忠于法律事实,忠心维护客户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素质修养,无愧于和谐社会的正义之师的美誉。
应当看到,律师界确实存在一些不和谐的音符,缺乏诚信、诚信危机还威胁着律师也得健康发展。诚信的价值所在,正是律师的人生意义所在。每一个律师都要树立诚信的价值理念,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具体到自己的实际行动中。如果一个律师仅仅把律师执业作为谋生的手段,不计后果,那么这样的人是不适合居于律师队伍之中的,也必然被历史的潮流所涤荡。
诚信是美德,诚信是执业规范,是律师的行为准则。诚信犹如一双无形的手在发挥着作用,没有了这双无形的手,律师的执业将变的苍白无力,禁不起检验和考验,律师会成为短命的律师,律师业会成为无人问津的行业。我们不愿看到这样的局面,不愿看到崇高的职业的落寞,我们没有强制性的权力,仅仅有法律赋予的正义的宝剑,无愧于荆棘的王冠的律师们,要把客观事实作为最高权威来信奉,要时时刻刻、事事处处高举诚信之旗,办诚信之事,做诚信律师。
作者:任景华,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作者:赵玄,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任景华律师助理,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刘桂明:《中国律师业面临的十大难题》,载《法制与经济》2002年第3期。
[2]刘武俊:《解析中国语境的律师角色》,载《学术界》2003年第4期。
[3]何岩,陈永忠:《浅析当下中国律师的社会责任》,载《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4]严育恩:《论律师诚信构建》,载《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