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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前房屋“炒房”所得如何分割
作者:李建超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09日
基本案情:1996年王先生用300万购买了4套房屋,以期待将来获得更多的收益。2003年王先生与李女士相恋并结婚。婚后,王、李二人看准房产市场不断的将4套房屋卖出、买入。3年后,王、李二人已经拥有了9套房屋,产权都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半年后,二人分析市场变化后将9套房屋全部卖出,共得1500万元。一年后,因王先生的出轨导致了两人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李女士认为王先生婚前的4套房屋早已不复存在,要求对1500万元财产平均分割。而王先生则认为1500万元本就含有自己婚前4套房屋的财产,1500万元都是用自己婚前4套房屋不断的“炒房”而得,应全部归属于王先生所有,不同意李女士的分割要求。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以认定为个人财产为例外。这种例外指的是:婚后产生的收益系个人婚前财产通过孽息和自然增值所产生。比如一方婚前存款婚后产生的利息;再比如,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因房价上涨而产生的增值,都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婚前财产投资、经营所得的收益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用于“炒房”属于投资行为,而不属于自住行为,故王先生婚后“炒房”所得收益应属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适用《婚姻法》第17条“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而不应当适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的规定。再者,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在婚后物质形态的变化而发生所有权性质的变化。故本案1500万元中300万元财产应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予以分割,而剩下的1200万元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王、李二人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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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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