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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如何救济? ——认真对待权利
作者:孙承龙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8日

   引  言   


先来看看最近几个事件,直接上图:


事件一:崔永元报案未果,怒发微博
崔永元向公安报案,公安以“正在讨论“为由事实上拒绝立案,崔发微博借助舆论,截止写作本文的时候,公安还在“正在讨论中”……


事件二:检察院拒不起诉猥亵人员,受害人跳楼自杀
19岁的受害人向检察院申诉,要求追究其班主任猥亵行为的刑事责任,检察院最终撤案不起诉,而其班主任最终只是被行政拘留十日。在受害人跳楼身亡后,当地教育局立即将案涉老师调离教育系统,而检察院目前正在考虑是否要复查案件,这些均发生在跳楼后不久(受害人是在2017年2月26日报案)……



事件三:一篇科普文章引发的抓捕
广东医生谭某写了一篇科普文章,厂家报案,公安跨省抓捕,过程跌宕起伏,如果没有舆论的关注,该医生可能现在还在看守所等着认罪。本来,如果该医生所写文章有捏造事实,厂家可以选择起诉该医生侵害其商誉,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领域纠纷,对于厂家的报案不惊奇,惊奇的是公安机关竟然把典型的民事纠纷刑事立案处理并实施了抓捕……


上述事件中,前两起事件折射出刑事立案难,最后一起反映了违法受案立案,其实,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不作为的另一面往往就是乱作为,而这些乱象存在的原因很大一部分都是人们没有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缺少法律知识。


不得不说,不仅刑事立案难,对于刑事不予立案的救济也举步维艰,事件一的主角可谓粉丝过千万的微博名人,事件二的女主是十九岁的弱女子,但在刑事立案难面前,前者求助于舆论,后者愤而自杀,对一般人而言,既无前者的人气,又无后者的激烈,在对公安机关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等问题,我们根据法律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呢?这就是本文章所要探讨的重点。





问题的提出


每一位公民都可以就其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进行检举、告发、揭露,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刑事报案或者控告,可是,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安机关往往不予立案的情形居绝大多数。
一般人士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往往不知通过何种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最终听之任之,既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放纵了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
面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究竟该如何合法救济呢?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1向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复核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对于实践中,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同时也拒绝向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情形(普遍存在),公安部在2015年出台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日,即公安机关一般要在三日明确是否立案,如果不予立案,应当向报案人出具书面文书。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简言之,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应进行网上登记,向报案人出具报案回执,同时在三日内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报案人,向报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报案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时,书面通知报案人。


报案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决定。



2
向检察院提起申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换言之,检察院的控申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和申诉,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3
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罪,刑法中规定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