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国考”变“家考”?
作者:张万军 律师  时间:2011年11月26日
“国考”变“家考”?
 
这一阵子“小司考”之言流于网间,法律界“人心鼎沸”。 先是一则名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内部小司法考试通知,请勿对外声张!》的帖子走红网络,称省检察院下文说“确因检察官短缺,急需通过试点考试取得C证(特殊管理,仅限本地使用的),可以参加扩大试点考试”。继而是1115日下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处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网上流传的通知“纯属虚构”。(《检察院搞内部司考嘘!请勿对外声张》,《现代快报》20111117日。)
    起初我当然相信“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干部的话,认为该帖有“诽谤国家机关”之嫌。但是昨天接到某中部省区一朋友来电,他要我关注此事,说他那里已经开始报名了,似乎不得不信。遂上网核实,谁知竟然查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通知全文,不知真假,转载于下:
关于《2011年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院政治部:  
 司法部决定2011年继续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试点,并扩大在职考试试点地区的实施范围。现就统计我省参加《2011年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院要求,纳入扩大试点范围的检察院党组,要积极支持鼓励符合司法考试条件的干警,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证;确因检察官短缺,急需通过试点考试取得C证(特殊管理,仅限本地使用的),可以参加扩大试点考试。 
  二、报名条件:2007年底以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行政编制)。 
  三、本次扩大地区,已参加2011年全国统一组织的国家司法考试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名参加试点考试。 
  四、报名方式与时间、报名人员报名应提交的材料等,请各市、州院与本市、州司法局联系,并通知到干警本人。  
 五、请各市、州院政治部按照扩大了的试点地区名单(名单附后)和报名条件,迅速做好统计工作,于2011113日下午1600前将参考人员名单报省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 
  在西部地区扩大试点,体现了对西部地区政法干警的关心爱护,是政法工作的需要,要严格在内部运作,不要对外宣传张扬。  
      电话:028-86581101    传真:028-86581100 86581097   附:四川试点地区名单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自信来源:法法网//www.fafaw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39&ID=135982
 
看来真的可能性不小,而且是行之有年。如果是真的,就把“国考”变成了“家考”。我说的“国考”是国家统一的、有法律依据的考试;我说的“家考”是“家里”组织的、没有法律依据、但有内部文件规定的所谓“考试”。从“家考”到“国考”是我国司法制度向现代化迈出的最为重要的一步,这一步走得不容易。两者的不同可以从十多年前一位法官“考官”的话说起。
一年在上海开会时碰到浙省某中院研究室主任,他给我讲起“家考”之事。(会)前几年,统一司法考试的风已经刮得没有法律知识的法官们人心惶惶,许多地方拼命赶在它实行之前搞“家考”——内部考试,以使审判人员取得法官资格。那样的考试由研究室出题、阅卷,其实是朋友之间的考试,其严肃程度可想而知。因此就有许多不但不具备法律知识、而且也没有当过法官的人取得了“法官资格”。更有些权人拿法官资格当作“礼品”送人,法院检察院的司机、门卫、甚至橱师成为法官的不是绝无仅有。到了统一司法考试前一年,某中院需要法官资格的人都拿到了,院长想把法官资格送给跟随他多年的司机,以示“不忘老友”。于是院长就叫研究室主任(会友)出题单独考试。主任说,他知道司机的水平,于是出了个普法水准的试卷,最后还是不及格,只好向院长汇报。院长的回答是:你要求那么高干什么?重新考一次。主任这才领会了院长的精神。结果主任为省得麻烦,干脆在原卷子上加分了事,于是这个司机成了法官。这就是“家考”。
“国考”与“家考”之区别一望而知,“家考”之不适当也是明摆着的。孙笑侠教授指出其三大弊端:违反司法考试的统一性和公平性;突破法律制度,损害了国家考试的公信力;让职业资质不合格的人充当了司法官,污染司法公正水源的源头。孙笑侠博客//blog.sina.com.cn/sunsunxiaoxia。对此,我深以为然。
不过我认为,最为严重的当是“家考”违反现行法律,具体来说就是违反《检察官法》第13条第一款:“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考试权是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
如果“家考”是真的,那么,它的后果当是:第一,“家考”的结果国家不予认可;第二,组织非法“家考”的单位和个人当受到法律追究。
因为传言中的检察官“家考”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所为,检察院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一旦它带头违反法律,对法治建设的破坏可想而知。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为了维护检察院的声望,我建议:
第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进行检察“家考”的事实进行调查,以正视听。如果属实,当对相当领导追究其违法责任。
第二,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的职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执行情况的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如果发现“家考”行为属实,则当立即制止,并且在撤销相关违法内部文件的同时,指令撤销通过违法行为所取得的证书。
统一司法考试事关考试权和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中之重之事,堪称头等大事。为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尊重,为使国家法治建设不至沦为空谈,也为不使几十年司法改革付之东流,我劝有守土之责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要等闲视之。否则将有违全国人民重托。

律师资料

张万军律师
电话:13654849…

我的精采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