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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电梯受困跳出轿厢男子坠落十楼身亡”追踪
作者:姜万东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05日
事故电梯两月前刚通过年检 律师称物业公司或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    监管部门提醒:被困电梯别慌等专业人员施救   人民网转载//ah.people.com.cn/n/2012/1029/c336476-17642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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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事电梯被封闭,暂停使用
  10月27日上午7点15分左右,省城胜利路与琅琊山路交叉口怡康园小区的一架货运电梯发生卡壳困人事故。小区保安在简易施救过程中,一名24岁男子宋某跳下电梯,不慎坠入电梯井,从10楼坠下当场身亡。
  昨天下午,记者再次来到怡康园小区,发现故障电梯已经停用。据合肥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出事电梯已通过年检,本身并无质量问题。
  【寻找】另一位逃生的乘客至今未露面
  昨天下午,记者再次来到了怡康园小区。出事的货梯尚未启用,电梯门被铁栏杆围住,上面写着“电梯维修,暂停使用”的字样。旁边的客梯已恢复使用。
  2人被困电梯,逃脱时一人生还一人身亡,这让住在怡康园小区的居民们心有余悸。曹先生住在1单元5楼,他表示近期不打算乘电梯了,“我家楼层不高,以后就天天爬楼梯。”而住在较高楼层的居民们则纷纷表示,这件事给他们心理造成了很大阴影,“就算以后货梯修好了,我们也不会去乘坐。 ”
  在单元门口,小区物业贴出告示,寻找事发时逃生的那位市民。记者从物业公司了解到,暂时还没有这位市民的消息。同时,据三里街派出所民警介绍,意外身亡的宋某的家人已离开合肥。
  【探访】顶楼电梯机房大门敞开无人看管
  随后,记者来到了该楼顶楼,发现电梯机房的大门敞开,里面无人看管。
  在机房的墙壁上,记者发现一张《电梯紧急救援预案》,上面说明,电梯如停电或发生故障,应先通知电梯专职管理人员,由专职管理人员和其助手通知维修单位,由专职管理人员和其助手根据手动救援说明将被困人员救出。
  【质监】出事电梯8月通过年检无质量问题
  出事的电梯上没有张贴电梯“年检标志”,这让小区居民担心,电梯本身是否存在问题。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据该处许处长介绍,该电梯8月份通过了年检。“从年检报告上来看,电梯本身质量合格,由于手续问题,年检证明还没有下发。”
  同时,许处长表示,发生电梯困人的事件,该小区的保安并没有职责和义务紧急打开电梯门。“电梯发生乘客被困,使用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 ”许处长说,“关于救援,应该由专业人员进行。 ”
  【律师】物业公司或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
  “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来看,首先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方具有对电梯日常使用、维修、操作等管理义务。物业公司不应将‘电梯层门钥匙’交由一个没有相关资质的保安或其他人员来使用。从这点上看,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管理不当的责任。”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姜万东律师解释道,“对于该受害者来说,针对当时的情况来看,受害者当时的一系列的不听劝阻下跳的行为,是一种求生的本能的行为,是否有过错要结合当时的情形来认定。 ”(记者 周健/文、喻学超/摄)
  新闻附件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集意见
  2012年10月18日,安徽省法制办就《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办法规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至少每年对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向使用单位出具检查报告。一旦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使用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并组织救援。使用单位如果未迅速抚慰并组织救援,致使乘客滞留在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将会被责令改正或罚款。
  同时,2008年6月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制定电梯层门三角(专用)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电梯层门三角(专用)钥匙应当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