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下)
作者:刘智慧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16日
四、协商解除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都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这一事实作为合同基础,二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而就法律效力而言,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又是相互独立的合同或协议。因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协议并未解除或终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四)第七条之规定,即“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就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进行协商。否则,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劳动者仍受竞业协议约定义务之限制,用人单位仍受支付经济补偿费之约束。
五、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与个人所得税
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2001〕157号可以享有税收免除或税收优惠待遇。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缴纳相应的税款。
六、协商解除合同中的无争议条款或弃权条款
在协商解除合同中,常见的文字约定有“。。。。。。,双方均确认: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双方之间无任何形式的劳动争议”等无争议条款,其效力如何呢?
民事规范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或禁反言原则,仍旧是劳动法律法规中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反悔要求确认协议或协商解除合同无效的请求往往得不到支持。就证据规则来说,如果提出对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或者协议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