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诈骗犯罪的主从犯认定
笔者:廖锐斌律师
一、诈骗共同犯罪主从犯与量刑的关系
在投资诈骗犯罪中,或者再细分到期货诈骗犯罪中,如何处罚量刑是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影响量刑的情节和因素有很多,例如考察诈骗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手段、诈骗金额、损害后果、到案情况、认罪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损失情况、人身危险性大小、主观恶性程度等多种情节因素,笔者在投资诈骗犯罪中依法担任辩护工作时也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然而,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同时,笔者会更加注重考究诈骗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问题。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无论是从辩护实务常识抑或职业敏感带入,都清楚知道主从犯的认定对最终的量刑处罚都施加重大影响,况且从犯情节属于法定减轻情节,这就意味着如果在诈骗犯罪中能认定为从犯的话可以降低一个刑幅获得更轻的处罚。
二、司法审判实践对诈骗犯罪主从犯认定的思路观点
我们看笔者曾经办理的几个法院实例,了解一下司法审判者对于投资诈骗犯罪主从犯认定的审判思路:
审判观点1:本院认为,根据案件事实,本案诈骗涉及不同团伙、不同环节的人员,根据我国刑法对共同诈骗犯罪的规定,并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区分主、从犯,具体确定其刑事责任,依法处罚。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被告人王某是公司与诈骗犯罪活动的组织指挥者,操作整个诈骗活动的运作,是主犯,应当对全案的诈骗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其他被告人系被纠集参与诈骗犯罪活动,只是参与实施所在岗位的部分具体诈骗行为,且仅根据其实际参与诈骗客户所获取的手续费及客户亏损按比例少量提成,均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观点2:本院认为,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于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依法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被告人明知本案交易系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仍然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审判观点3:本院认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李某负责策划、组织同案被告人实施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陈某、周某、龚某、吴某在李某的纠合、指使下参与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法院如何认定诈骗共同犯罪的主从犯
综合以上司法审判思路观点,法院在期货投资诈骗犯罪区分主从犯时,一般不会孤立地、片面地以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作为判断标准,而通常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考察被告人是否系诈骗犯意的发起者、诈骗犯罪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主要责任者、是否参与了诈骗犯罪的全过程或关键环节等,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考察判断。
对涉案人员众多、组织性较强的期货投资诈骗案件来说,组织、策划、安排、管理各层面人员的团伙核心成员,一般是诈骗犯意的发起者、整个诈骗犯罪活动的指挥者和主要责任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关键、主要作用,法院往往会认定为主犯并要求主犯对犯罪团伙实施的全部犯罪负责。除此之外,那些在共同犯罪中按照指挥者实施招聘、招募资金、业务招揽、行政服务分工的涉案人员,处于从属的支配地位,犯罪中所起的是次要作用,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并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文为刑事辩护工作的简单总结,欢迎百度搜索廖锐斌律师垂询并探讨交流更多关于投资诈骗犯罪处罚量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