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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如何利用信息公开维权
作者:李三勇 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已经肯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或者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主动向各级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法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立法,它赋予我国公民对政府的行政有广泛的知情权,并具体规定了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与救济措施,无疑将成为公民维权方面的一把利器。在不规范的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程序中,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尽可能规避暗箱操作现象,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被征地人、被拆迁人有权获取有关征地、拆迁的政府信息。关于征地、拆迁活动,《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都较为明确地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公告、公示的职责与义务,但实践中,各地行政机关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这种职责与义务的情况较为普遍,或者与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制造公告与公示的假证,以此作为抗的理由。对于此种情形的克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其第11条、第12条针对矛盾比较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予以重点公开。公开的方式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的期限应该是有关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过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一方面,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对应的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另一方面,作为被征地人或者被拆迁人,其有权利结合个案情形,向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其三,被征地人、被拆迁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形式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的规定: “被征地人、被拆迁人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如果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三个方面。在提交申请书的方式选择上,可以是直接到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也可以选择邮寄送达。关于后者,又存在着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具体方式。李三勇根据实践经验推荐选用特快专递方式,理由在于:(1)在信封上面即有邮递内容事项,且邮寄人一方保留有相同内容的底单,快递公司也会出具相应的回执。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可以有力地证明送达申请之事实。(2)若发生行政机关拒收之情形,快递公司会作出拒收书面证明,该证明也将成为诉讼中的有利书证。
        其四,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针对社会公众的申请、查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了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这一答复期限的明确规定,为政府机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硬性条款,以期通过这一设置防止其拖延时间。如果出现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情形,被征地人、被拆迁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若其认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