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拆迁维权之信访须知
作者:李三勇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9日
征地拆迁中的维权,一直是人们关注的主题。在这方面,有太多的辛酸让百姓欲说无语,欲哭无泪!原因不仅仅是信访制度中信访局没有权力的原因造成的。而且还有维权的信访人员没有全面了解信访法律法规的原故。我在接触一些拆迁维权的咨询中发现,多数的信访人在上访的过程中太多的注意了自己的房屋被拆的一个层面上来考虑问题,导致了一些维权表面的胜利,而实际的民事权益得不到维护。比如,我接待过一个信访人。他曾经为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迁而多次诉讼过。然而,在多次胜诉的背景下。他又多次通过信访机构要求解决补偿的问题,可惜的是他被拆的房屋至今没有得到补偿(他本可以请求非法拆迁的部门给予国家赔偿)!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不了解自己在胜诉以后该如何的走下一步程序。其实,它如果懂得了信访的权利义务,或者懂得信访法律法规,他本可以要求信访机构在不作出处理结果的时候,请求告知应该走的下一步法律程序,也不至于象现在丧失请求国家赔偿的机会!
下面我从拆迁维权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开始,谈谈我的一些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征收与拆迁维权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一)、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其实,上述的法律,没有关于信访的词条,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找不到相关的词条就认为与信访没有关联。下面我分别阐述上述各法律与征收信访中的地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它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信访制度,可它是一切国家制度制定的依据,是一切国家法律之母,国家信访制度的建立以及信访事件的提出,都必须遵照宪法的规定,超出宪法规定的行为,是无法得到合法的救济途径的,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分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这些权益,是国家征收拆迁制度中涉及最多的民事权益。我们在征收维权的信访中,提出的权利要求,如果能在《物权法》中找到依据,才有说服力,也是自己权益得到维护的基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土地的征收征用,都必须以规划为前提。我们在征收维权中,大部分的事件与土地及土地使用权有关联。所以,在相关的维权信访中,要考虑自己的权益是被非法侵害还是合法征用,首先应当在征收征用的程序上进行考证。这就要求我们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程序的要求进行把握。这是提出信访指出征收中存在错误甚至违法侵权的法律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如果因违法导致了信访人的财产损失,受害人是有权力提出赔偿要求的。所以,在信访事件中,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国家赔偿法,应当对国家赔偿制度有充分的了解。以免错过最好的救济途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中,第十四条信访事项的范围有关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对这一部门及其成员在处理土地承包事务中提出信访,除掉依据信访条例之外,还应当依据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
信访中,采用走访的方式进行维权的,要注意方式方法以及地点。不要违反了我国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仿碍了公共安全。以免导致维权不成反而成了阶下囚!
(二)、法规规章
法规规章。主要包括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相关条理制度。这些法规规章,直接规定了征收与拆迁维权中的各项制度,它们是信访人进行征收维权信访活动的行动指南。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这是征收与拆迁维权信访的根本依据,它是国有土地上征收与拆迁活动必须遵守的法规,征收拆迁信访维权首先应当是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该条例的程序开始的。
2、《信访条例》
它是我国一切信访活动必须遵守的总纲,也是国有土地征收维权中应当遵守的法规,《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只是该条例的一个实施办法,所以,我们在谈征收与拆迁维权时,是离不开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的。
3、《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国土资源信访规定》以及各省市颁布的信访制度的规定。
这些是我们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信访事件应当分别参照执行的规定。
(三)、政策性文件
政策性文件,2004年建设部印发了《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建住房[2004]160号),该指导意见全文如下:为妥善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发布,以下简称《条例》)、《信访条例》(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令第185号发布)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条例》实施后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中的问题,按照《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条例》实施前已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中的问题,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及其配套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等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项目,应责成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尽快依法纠正。拆迁双方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认的,原则上应维持原协议。
因行政干预拆迁补偿标准,使被拆迁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尽快纠正;未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而实施强制拆迁的,要责令拆迁人对被拆迁人限期妥善安置或补偿。
三、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的拆除问题,按照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件的规定,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城市规划的政策文件处理。
房屋权属登记的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实际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件的规定,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四、对多数被拆迁人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出现拆迁纠纷和矛盾以及上访的,
属于拆迁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应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块。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
五、对己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按照《行政复议法》处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除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依照《条例》的规定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拆迁纠纷和拆迁争议,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己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有关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必须执行。
六、涉及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等国家政策己有明确规定的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已按当时政策处理并作了结论的,应按照“尊重历史原则”予以维持;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并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
七、对少数被拆迁人“以闹取利”和不合理要求,特别是多数人已签协议的同一项目的少数人要求,不作不符合规定的许愿,不乱开“口子”,严格依法做好工作。对极少数蓄意闹事、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要依法处理。
八、2004年以来新实施的拆迁项目,要认真执行《条例》及配套的政策规定,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从制度上避免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对新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该指导意见制定的时间在国务院新的《信访条例》颁布之前,所以其依据是1995年的信访条例,我们在适用的时候应当对其与新的信访条例不符合的地方,参照新的《信访条例》的规定来遵照执行。
二、征收拆迁信访的具体规定
(一)、征收拆迁信访的受理机构及其基本任务
信访机构是属于秘书性质的政府附属机构,信访人提出的所有的信访事件,专设的信访机构是没有权力进行处理的。这些机构,只是做传达协调的部门,事件的最后处理,还是需要具体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所以,我们在信访中,不是情非得已,不提倡向专设的信访机构提出,而是应当向具体事件的主管行政部门提出。
国家建设部的信访单位的设置情况如下:[机构名称] 建设部办公厅信访保卫处;[办公地点] 北京市车公庄西路10号东侧 ;[接访地点] 北京市车公庄西路10号东侧 ;[公开电话]010-68393465 ;[邮政编码] 100835
建设部办公厅信访保卫处基本任务
(一)受理群众反映与建设部职能有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的来信来访,对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
(二)负责及时向各省级建设部门和部有关司局交办、转办、督办来信来访事项,承担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国家信访局和部领导(含“三总师”,下同)交办信访案件的督办或查办。
(三)按月、季、年做好信访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的信息报送工作;紧急时可先口头报情况,事后补报文字材料;对重大事项应当追踪连续报送后续处理情况。
(四)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筛选出群众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搜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来信来访中带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商请部有关司局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服务。
(五)适时组织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理论研讨,不断提高建设系统信访工作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六)负责维护信访室及其候谈室的正常工作秩序。对在候谈室内纠缠、吵闹的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对躺卧、滞留候谈室,影响信访室正常办公秩序和候谈室公共卫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维护正常的来访秩序。
(二)、征收拆迁信访事件的一般处理方式
1、对集体进京上访和越级的处理
部信访室应当保持与各省级建设部门信访联络员的联系畅通,一经发现进京集体上访、异常访及突发事件,及时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与部有关司局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部信访室对越级进京上访的人员,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劝其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如有必要,部信访室应当及时通知地方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防止矛盾扩大。
2、对信访事件的受理的规定
部信访室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凡属反映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不服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受理,并在15日内转送部有关司局处理,部有关司局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于不属于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地方建设部门或者部信访室不再受理,但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信访事件的处理方式及其期限
地方建设部门或者部有关司局经过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由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执行;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事由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建设部对信访的处理程序的规定
信访具体来说,就是来信、来访。来信指的是人民群众,以书信的方式提出意见,反应行政机构或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行为时违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请求处理的现象;来访。是指人民群众亲自到信访部门,控诉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请求处理的现象。不同的信访形式,需要不同的方法来解决,所以建设部分别对来信和来访作了处理程序的规定。
1、来信处理程序
(1)、来信登记
来信的渠道,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群众直接向建设部及其领导的人民群众来信;一方面是国家信访局或相关部门转来的人民群众来信。信访室收到来信后,应当将来信和信封装订在一起并在来信第一页的右上角加盖当日建设部信访室收信印章,将来信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等登录在《来信登记表》。
(2)、来信审查
部领导或办公厅领导阅批的信件:(一)有关建设行业的管理、科技和改革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大问题;(三)建设系统的重要情况和动态; (四)国内外知名人士的重要来信;(五)反映对重大问题顶、拖不办、明显违反政策的来信;(六)其他需经领导同志阅批的信件。
转交有关省级建设部门或者部有关司局处理的信件:(一)检举、控告严重违法乱纪、扰乱秩序或者以权谋私的问题;(二)可能发生意外,给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三)其他应当由有关省级建设部门或者部有关司局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的情况、问题。
(3)、来信的处理
建设部直接处理的信件:信件上报前,办信人可对信件的内容做适当的了解核实。上报的信件经领导批示后,由指定经办人按批示意见具体落实。在规定期限内无反馈结果的,由经办人负责催办。领导批示件要登记、复印保存。
交给各省建设部门或建设部各司处理的信件:交办的函件由办信人拟稿,函稿应明确办理和反馈的期限。如需以部、办公厅名义发函交办的,应当按照《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办后,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结果,由原办信人催办。经办人对反馈的结果应认真审查,可以结案的,送部信访室负责人审定,其中重要问题,报办公厅领导审定。对处理明显不当或者不能结案的,应当商请有关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2、来访的处理程序
(1)、来访的登记
来访人应当按照部信访室窗口接待人员的要求,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集体来访的应当按来访人数逐一填写。窗口接待人员应当仔细阅览来访人员填写的《来访人员登记表》,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是否接谈。确认接谈的,窗口接待人员应告来访人员在指定候谈室等候接谈。
(2)、来访的立案处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立案交办或者请地方有关建设部门派人来京协调处理:
(一)问题比较复杂的疑难特殊案件和人数众多的集体来访,经动员不返回或者情况不清,而又需要及时处理的;
(二)多次来访、多次交办而无处理结果的;
(三)来访人有异常表现或者意外情况,需要与地方有关建设部门当面研究的;
(四)地方有关建设部门的处理有明显失误,且处理难度较大的;
(五)其他需要请地方有关建设部门来京协调处理的情况。
对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省级建设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处理结果。
(3)、来访中禁止行的为
来访人应当到部信访室提出来访事项。来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设部机关大楼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建设部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部信访室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部信访室;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来访人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待人员可视情节轻重进行劝阻、批评、教育,请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制止,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干扰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同一地区、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人数超过5人的;
(三)反映的问题已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作了处理,仍提出无理要求,经耐心说服教育无效,长期在部信访室纠缠取闹的;
(四)反映的问题按有关政策、法规不应解决,但仍坚持无理要求,长期在部信访室纠缠取闹,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来访人中串联闹事,拦截、纠缠领导的;
(六)扬言爆炸、杀人、自杀,企图制造事端,铤而走险的;
(七)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场所或者机关办公区的;
(八)对接待人员进行纠缠、侮辱、殴打、威胁的;
(九)破坏接待室办公设施以及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办公秩序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