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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一人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作者:李三勇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19日


近年来,随着城乡规划建设进程的加快,拆迁成为时下热点,随之因拆迁产生的诉讼也逐渐增多。王芳(化名)在拆迁的院落建盖部分房屋并居住,后父母去世,拆迁时,王芳之兄独自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王芳得知后,将其兄与拆迁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王芳诉称,其长期居住在拆迁房屋内,并在该院落内建盖有房屋。后其兄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王芳对此提出异议,拒绝搬出房屋,后其兄起诉到法院其要求搬出房屋,后法院判决因其兄并非房屋唯一合法权利人,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王芳的哥哥辩称,他是被拆迁人,房屋在1999年3月之前已存在,其爷爷将房屋赠与,因王芳生活困难,才让其在房屋内借住。
拆迁单位辩称,在该单位与王芳之兄签订协议时,其兄持有建房确权表,故不同意王芳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父母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双方亦未进行分家析产。拆迁的房屋共五间,拆迁前由王芳居住使用。该房屋中的北房一间系由王芳的祖父建造,王芳建盖其中的南房一间,西房三间系王芳另一兄长建造,现已去世。建盖上述房屋均未获得相关审批手续。
法院在审理期间,考虑到双方系兄妹关系,建盖房屋均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且房屋已拆迁等情况,从有利于一次性解决双方纠纷,避免日后再产生其他诉讼出发,建议双方和解解决,但并未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拆迁的房屋系双方之祖父建造,在居住期间,王芳与另一兄长均在此院建盖了房屋,即使被告主张的赠与关系成立,但被告也并非该院内房屋的唯一权利人,其单独与拆迁单位签订相关拆迁协议的行为,客观上也侵害了王芳的合法权益。最后,法院判决确认拆迁协议无效。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律师说法】
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应当由房屋产权人共同签字,只有部分产权人的签字,该合同是无效的。在我们拆迁拆迁律师的办案实践中,房屋拆迁协议只有部分产权人或被拆迁人的签字而侵犯其他产权人权益的情况大有存在,在面临这种情况时,被拆迁人人要用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