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加盟合同中的那些“坑”,你知道吗?
作者:王一流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31日
所谓“加盟合同”就是指加盟商为了经营某个项目(如:奶茶店、麻辣烫等餐饮项目)而与特许总部公司之间签订的授权经营合同,它的法定名称叫“特许经营合同”,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的一种。本律师在此称“加盟合同”是为了方便普通公众理解。
一般加盟商都是初次创业的年轻人,自身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而相对于特许总部由于信息不对称更是“弱势群体”。在考察项目的时候,加盟商往往都被招商经理“牵着鼻子走”,在即将“大展宏图”之际,甚至对最为核心和重要的加盟合同一眼未看,便匆匆落下大名。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错误”!
殊不知,你手中的加盟合同可能有很多“坑”!一不小心,你甚至可能加盟了一家假的特许企业,被骗得“体无完肤”!本律师在此列举几项,以供广大加盟商参考,以免上当受骗。
加盟合同“坑”之一:合同名称彰显特许总部“底气不足”
加盟合同是典型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法律上的“有名合同”。为什么很多“特许企业”给你的合同名称都是“服务合同书”、“项目合作协议”、“经营管理协议”之类的呢?原因就在于这些企业本身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或者存在某些瑕疵,他们为了规避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约束,故而“移花接木”,让加盟商形成“一般民事服务合同”的认识错觉。
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实际上,合同的性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而定,且应从整体上判断。从本律师办理的案件来看,只要满足“经营者将自己的经营资源授权给他人按照统一模式经营并获取利益”这个核心要件,法院一般都会认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而适用特许经营特别法进行审理。
加盟合同“坑”之二:经营资源表述含糊
经营资源是加盟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这也是加盟店日后取得盈利的基础。经营资源一般表现为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独有配方、店堂装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如果你的加盟合同中一直强调“经营管理”、“ 技术服务”、“培训服务”等字眼,但对上述列举的实质性经营资源只字不提或者表述含糊的话,那么这家公司就很可能没有这些经营资源,那么自然也就不具备提供特许经营的服务能力了。
加盟合同“坑”之三:无“加盟费”或“特许使用费”约定
特许经营的目的是为了盈利,特许经营合同必然要约定“加盟费”或“特许使用费”。如果你的加盟合同中无“加盟费”或“特许使用费”等类似字眼,而取而代之的是“运营服务费”或“培训指导服务费”等,那么这家公司是否是正规的特许经营企业也就很悬了。因为它不敢光明正大地收费,反而在收费项目上玩了一个花招,以“培训指导”的名义,实质上收取了“加盟费”,目的还是为了规避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法规对其的约束。
加盟合同“坑”之四:领取资料视为接受培训,费用概不退还
在很多加盟合同中,都会有这样一条“霸王条款”,即:(加盟商)领取资料视为接受培训服务并掌握核心技术,费用概不退换。这种约定显然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法院对此问题的一般性意见是:首先,领取资料和实际接受培训并掌握核心技术是两个事实行为,不能等同;其次,特许企业有义务举证证明其提供的资料为独特的核心技术,即需要达到在相关部门登记的程度,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三是即使特许企业提供的是独特核心技术,加盟商只是领取资料但未实际使用该经营资源,也不构成“拒绝退费”的理由。很显然,特许企业的这种“概不退费”的条款是吓唬老百姓的!
加盟合同“坑”之五:只提供咨询建议,不对经营管理体制作统一要求
在加盟合同中,如果出现如下或者类似条款,你一定要担心了:
“甲方(特许企业)仅提供指导培训方面的服务与建议,是否采纳由乙方自行决定;甲方不干预或参与乙方的经营活动,也不对乙方的经营体系、财务管理体制、经营管理体制、经营口号、经营理念等各项内容具有任何控制力。”
这可以说是特许企业规避商业特许经营法规的最高境界了!特许企业设置这个条款的目的就是直接表明自己没有控制加盟商的经营自主权,从而没有形成统一的经营模式,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征。相关法院已有依据此类条款而裁定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判例。因此,广大加盟商,一旦看到这样的合同条款,一定要警惕起来。
结束语: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有着显著差别,适用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则,合同定性不同其诉讼结果也可能完全不同。在加盟的道路上,虽然说特许企业可能给你“挖坑”不少,但是只要你能擦亮眼睛,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就一定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