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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张同学”再被抢注,商标保护你还嫌早吗?
作者:王一流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6日

近日,记录农村日常生活、被称为“糙版李子柒”的短视频博主“张同学.”在短视频平台走红。随之而来的是,“张同学”商标也被多家公司及个人抢注。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查询,12月以来,“张同学”商标已被多方申请注册。其中,袁洪洲一人即申请了5个类别的“张同学”商标。截至12月13日,商标申请状态均处于“申请收文”环节。
这和之前的网红“丁真”商标被抢注如出一辙。另据媒体报道,疑似网红“张同学”博主已成立公司,拟进行商业运营。看来,一场“商标保护大战”即将拉开大幕。
“网红”商标一再被抢注,这直接警示我们:只要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抢注”,商标保护永远没有最早,只有更早。那么,作为品牌经营者,你该如何预防和面对商标抢注行为呢?

一、提前进行商标布局
1、商标保护要趁早
古有兵法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现有商标保护法云:“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就是说在新开发的商品或者进入市场之前,就必须提前将所用商标的专用权取得。提前进行做好商标布局,注意保留商标使用和品牌推广的相关证据,并及时注册商标,提前保护自己的品牌,是预防商标被抢注的最有效也是直接的手段。
2、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
防御性商标注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商标抢注”行为的发生。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所有具备一定知名度的商标都可以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能够避免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在互联网+时代,尤其要注意互联网类别的商标注册,比如第9、35、38、41、42、45类商标等。

二、要重视和加强商标监测
作为品牌经营者,无论商标正在申请注册中还是已注册成功,都应该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商标公告》,并随时通过商标局网站进行查询。一旦发现与自己注册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正在注册或已经注册成功时,必须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其侵权信息,通过法律人员专业分析,以增加维权时的胜算。

三、遭遇抢注商标,要运用法律手段积极维权
1、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及时提出异议
异议申请人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①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②申请人直接办理;
③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电子申请,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sbj.cnipa.gov.cn/wssq/。
2、当被强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被强注的商标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4、协商进行商标授权许可或者转让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作为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在拥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的基础上,可与商标注册人积极协商,争取通过商标授权许可或者转让的方式取得商标专用权,以扩大经营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