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成墙加盟骗局的惯用套路
近年来,市场中集成墙加盟骗局越来越多。被骗的对象主要为自己需要装修的个人以及想做集成墙生意的业主。这些骗局的惯用套路是通过网络大肆发布虚假广告、建“豪华展厅”、以低廉的价格以及免费的服务等吸引客户。一旦被这些“利益”所诱惑,疏于对合同的审查,极易陷入“合同陷阱”。
比如,这类公司通常会宣传“买一赠一”、“一次性交5万元款可享受10万元的货物”、“首批赠送货物3万元”、“进货享受10-15%的返点”、“免费赠送设计、装修服务价值5万元”……等等。
他们通过眼花缭乱的“优惠郑策”让你只要到了他们的场所就“无法拒绝”,很多业主甚至没看合同条款一眼就签约了。殊不知这些骗子公司提供的合同中设置了“出厂价”、“统一市场价”、“市场折扣价”等多个价格标准,并且通过复杂合同条款设计早已将你套牢。他们以极高的价格向赠送质量极差的首笔货物。当你还在等着公司发货的时候,他们告诉你,你的额度已用完,需要补交货款了。
你一看合同傻眼了,你想要的价格并不是公司给你的价格;你交的货款变成了“代理定金”,只有进货到一定额度才能按比例返还。算一算,你得再交100多万才能返还你刚开始交的几万元。你想退款,除了要扣除公司以极高价格发给你首笔货物的货款之外,还要承担合同约定的巨额“违约金”……
你想起诉,才发现合同条款全部对你“不利”,连打官司的勇气都没有了。遇到这样的加盟“合同陷阱”怎么破呢?
二、集成墙加盟“合同陷阱”之法律应对
1、注意合同审查
不管加盟公司承诺的有多么天花乱坠,最终要落实到合同上才有效。集成墙加盟合同最核心的内容是集成墙材料的买卖。因此,关于交易货物(包括赠送的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价格必须约定清楚。尤其是价格必须要明确,如果存在多个价格标准,必须明确每个价格标准的适用条件。关于进货返点以及设计费、装修费等的赠送必须要明确赠送的条件。另外,审查合同时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正常的交易是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天上不会掉馅饼,利益严重失衡的合同要慎重签署。
2、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
集成墙加盟合同虽然是由加盟公司一方起草,但并非无懈可击。既然是骗,就会有漏洞。通过对以往胜诉案例的分析,在民事法律上,作为被骗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
(1)依据民事欺诈、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绝大多数被骗的集成墙加盟业主都是基于重大误解或者受欺诈而与加盟公司签约的,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是有的,关键在于证据。因此,作为加盟业主必须注意保留与对方沟通交流的相关信息以及对方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必要时可以主动收集相关证据,以备将来发生纠纷使用。
例如,在陈志勇与浙江东晟康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浙0604民初3496号],法院即以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官网以及宣传资料、微信记录等内容认定浙江东晟康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宣传自己“具有20多年历史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远销欧洲、俄罗斯、中东、东南亚等20多个国家”的信息构成欺诈,并判决撤销了双方的合同。
(2)利用合同的生效条件主张解约退款
民事合同一经签订即成立,但有些合同约定的明确的生效条件,如果该条件未成就,一方可以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如在宋海寅与湖北雅庭美居新型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019)鄂09民终550号]中,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代理销售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约定宋海寅需向湖北雅庭美居新型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6万元合作款后,合同方才生效。合同签订后,宋海寅仅交纳了5万元,尚未足额交纳合作费用,该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并据此判决湖北雅庭美居新型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宋海寅返还已交合作款5万元。
(3)寻求特许经营特别法律保护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即是以有价方式授予一定的经营资源给他人使用,并要求他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经营的一种经营方式。法律法规对于特许人的经营活动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需要符合“两店一年”条件以及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等。同时,法律赋予了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的“冷静期”内享有单方无条件的解约权以及在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情况下法定解约权。这些都是法律基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而对于被特许人的特别保护。
在集成墙加盟合同中,有相当部分的加盟合同是属于这种经营模式的。因此,作为集成墙加盟业主,对于符合特许经营特征的合同纠纷,应选择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将案件纳入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从而寻求特别法的救济和保护。如在王永华诉四川饰美佳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集成墙加盟合同纠纷一案[(2019)川01民初13号]中,原告王永华即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案由,诉至当地的知识产权管辖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获得了胜诉。
(4)充分利用合同解释规则保护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即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构成要约。因此,集成墙加盟公司在签约前的一些一些优惠或者价格宣传是直接构成合同内容的,故沟通洽谈过程的证据也非常重要。另外,如果对于合同条款文义理解产生争议,我们要从合同订立的真实目的、交易惯例,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另外,集成墙加盟合同大多是加盟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加盟业主可以本着法律规定的“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解释规则,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在黎文辉与中山市康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2071民初5506号]、徐作龙与浙江赛康森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0703民初7号]、杨圣茂广东华创鑫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4民初10658号],法院均依据“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的解释原则判决支持了加盟业主一方的诉请。
(5)以一切法律上可能的理由主张解除合同
对于民事合同,除了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之外,还有多种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比如合同双方均无履行的行为致使合同到期、比如一方服务类合同一方不同意履行合同,服务无法提供而导致“合同僵局”,还有其他一些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作为受骗的业主,如受欺诈或重大误解的证据实在有限,可以参照上述情形主张解除合同。实在没有合法的理由,可以选择以违约的方式解除合同,当然,要尽可能的将违约金降到最低。
3、利用刑事手段挽回损失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对于那些没有实际合同履行能力,收了业主加盟款之后短时间冀圈钱“跑路”的加盟公司,受骗业主要积极联合其他受骗者,通过刑事报案手段积极维权,以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