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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职务侵占罪
作者:段占朝 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7日

法律分析:
一、侵犯的对象: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二、本罪客体: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但不限于所有权,还包括占有、使用、保管的财产。
三、犯罪主体: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则构成贪污罪。工作人员不仅包括管理财物的人员,还包括经手财物的人员。这里的单位还包括个人独自企业,被吊销但未注销和清算而实际在运营中的企业。非公司工作人员与公司工作人员串通,利用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物的,以共犯论处。
四、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事实上具有管理该财物的职务便利,不管名义上是否有该职务,如果是出于工作上的便利,而窃取财物,则属于盗窃罪。非法占为不论手段,只要是非法占有则构成本罪。
五、数额上达到三万元则构成本罪,应受追诉。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