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辩护词
作者:李中学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08日
故意伤害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无异议,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对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本着尊重案件事实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本案被告人判处缓刑。
(一)本案的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本案的发生是被害人强制要求被告人请吃饭,被告人没钱请,被害人就踢了被告人一脚,被告人才用刀把被害人砍伤。
(二)本案被告人及其家属已向被害人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三)本案被告人平时行为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四)本案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当庭自愿认罪。
案发后,本案被告人也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
(五)本案被告人家里有一个刚满5个月和一个刚满5岁的孩子需要抚养,恳请法庭对本案被告人判处缓刑,使得其能够回家抚养孩子的同时又能改造自己。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加之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被告人判处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
李中学 律师
201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