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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股东从公司借款合法吗?
作者:孔德路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26日
最近,两家顾问单位均问及一个问题:有限公司的股东从该公司借款合法吗?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呢?我认为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我国法律规范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所以法人股东不能从公司借款,从各地法院的审判实例来看,基于保护金融秩序的考虑,法院通常会确认企业借贷合同无效。但公民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并未明确禁止,也就是说公民股东从公司借款可以是合法的,但并非没有限制。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只有以下四种情况才归于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有人认为,根据下面的规定,股东借款是合法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725日给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规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此前有关答复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我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同样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3521日给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63号)规定: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在法律上,以上的行政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的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的认定具有参考作用。刘俊海博士在《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中,从金额、利息、期限、担保、程序、主体等九个方面论证了抽逃出资与借款行为的区别,在目前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的情况下,我认为提供了很好的认定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的参考标准,此不复述。
         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合法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等。例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应超过一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帐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果股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该受到惩处。
        所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采用借款的方式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股东就要因为该行为不合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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